护理工作中常见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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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护理工作中常见案例分析1、一名行动不便的病人在输液期间想小便,陪床未在,护士就说你一会儿吧。巡视不到位 我们的优质服务在里?2、一名家属说病人鼻饲管固定的胶布脏 了,需要换一下。护士说,面部有油渍,没法换。另一名护士给予更换,前一名护士说,你还真有办法(讽刺)。基础知识缺乏 临床经验少 (绷带)我们的护理措施是什么?掩饰自己的不足3、一名病人因治疗效果与医院发生纠纷,长期住院,不在病房。主管医生说其不在院内,发生争执。护士将医生叫到护士站签名,护士将病人劝走,说病人不要脸、发生争执,而病人为一名孕妇。意愿是好的处理方式不对 开放性护士站说话未注意吵架的对象未认清 替罪羊4、某医院一名总务科人员

2、,带病人做检查,此病人为一名左侧肢体活动不利病人,在下电梯处摔伤住院23天,将医院告上法庭。法院判医院负主要责任。安全意识淡薄(护送用具)全程服务未体现(过程监护)5、护士将结晶的甘露醇给病人输入,无不适,家属以给病人的心理和生理均带来了潜在的不良影响,侵犯了病人的健康权,因此要求索赔。查对未做到:一看二倒三摇四再看五拧瓶 例2:一名癌症患者住院治疗,治疗护士配药在未查对下将液体盖启开后发现为水溶性维生素未配,将药物放入冰箱,想现用现配。下班未交班,主班护士未查看,即为病人换上,未遮光,后家属发现,问护士,将药物加入液体,避光。三查七对未做到 未执行交接班制度药物常识缺乏 工作不认真 巡视不到

3、位6、有一名特护病人,特护护士在为其进行口腔护理操作时将棉球丢在病人口腔内,直到下班后,在为病人换口咽通气道时,才发现并将其取出,未造成严重后果。护理操作程序违规,护士欠观察7、履行告知的义务 患者同意是医疗护理侵权行为的必要免责条件,是医疗护理行为合法性的前提,所以,护士应将每一项操作的目的、风险因素告知患者和家属,特殊治疗治疗、护理、检查应征得患者的同意,必要时履行签字手续,这既是尊重患者的权利,也是护士自我保护的需要。例:一名护士为2名病人进行导尿时,(外科第二日做手术在做术前准备),病人到手术室后均出现血尿,原因是护士未见尿液,感觉长度够就打气囊造成尿道破裂。护理操作未规范知识缺乏 危

4、害大8、一名护士为病人进行留置针穿刺,未向家属告知。在留置过程中,未标明穿刺日期,出现静脉穿刺处感染、静脉炎,由此发生纠纷。告知未做到位常规操作违规 交接班不到位未观察9、某院急诊科:一名醉酒患者,护士给予静脉穿刺,连续穿刺3次未成功向患者表示道歉,家属不满意,意见大。此时交流能起作用吗?操作有待提高护士灵活性差10、某院一名病人以高血压、心肌出血入院,测170/110mmHg,医院给予硝酸甘油慢点,14:00护士为其测量血压,100/60 mmHg,患病者血压太低,极度恐慌,于是告知护士问其16:00左右能否再次测量一下。护士答应,但未与测量,直到第二日未提测量一事,当时也告知医生,医生也未

5、对其测量血压,病人不满。药物的药理作用缺乏 不了解病人的心理 服务欠缺 11、一家医院护士为一名老太太输液将液体配错致身体不适,发现后立即送三级医院经治疗好转出院。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操作未执行三查七对 及时救护12、一救护车去下县接急救患者患者抬到车上,护士给予吸氧,发现氧气瓶内无氧气,随口说“没有氧气了怎么办”急救病人死亡,家属索赔急救车上急救物品交接不规范安全、防患意识差护士说话、处理方式要改进13、某院一名患者住院,晚饭后出病室散步,路边看象棋,较晚,想回家但未告知护士,返病室,楼道门已锁,敲两声无开门,回家心梗死亡,引纠纷。巡视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应急预案知识缺失

6、警惕性差护士长管理警 示:体现优质服务沟通交流到位工作认真负责各种操作规范遇事灵活处理护理工作中特殊的法律问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身体健康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水平的需求越来越高。传统的医学模式“以疾病为中心”逐渐转 变为“以患者为中心”,这必然对广大医 务工作者,特别是护理工作者提出更高的要求。护理人员在实施护理行为中应从法律的角度认识护理工作特殊的社会性,应用法律条文制约自己的行为,认真落实各种规章制度,主动履行自己的职责。但目前护理工作中仍然存着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很多护士还没有充分认识到护理工作中的每个环节由存在着法律问题,特别是对一些特殊法律问题。例1

7、:口头遗嘱明确四要件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 情况下,以口述形式所立的遗嘱。对于口头遗嘱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医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紧急情况解决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有效地口头遗嘱用具备以下几个要件: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紧急时刻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该四个要件的口头遗嘱当属无效医嘱。案例:65岁的患者张某因脑出血住医院神经外科,据病情予其

8、一级护理,入院时患者精神尚清楚。住院期间,张某自感病情加重,于是他将值班护士小李叫到床前,口授遗嘱,决定将全部财产由儿子继承,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值班护士小李将张某的口头遗嘱进行记录并转述给张某的儿子。张某的女儿很气奋,在分割遗产时,进行了进行了民事诉讼,并提供了医院民事诉讼,并提供了医院对张某口头遗嘱的记录。对张某口头遗嘱的记录。但由于当时只有一个见证但由于当时只有一个见证人在场而败诉。最后张某人在场而败诉。最后张某的儿子以医院没有保护好的儿子以医院没有保护好公民的合法权益为由,将公民的合法权益为由,将医院诉至法庭。医院诉至法庭。护士在做见证人时,必修明确以下程序:应有23个见证人参与;见证人

9、必须看到或听到,并记录患者的遗嘱内容。见证人应当场签名,证实遗嘱使患者的。遗嘱应该有公证机关的见证。例2、器官移植规范摘取和植入两环节器官移植:是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并损器官的过程。案 例:杨某某,80岁,某单位老师,2007年10月份,被诊断为胃癌晚期。2008年11月25日,希望全麻活体捐赠自己的所有的健康器官,但因由安乐死之嫌遭医院特别是护理人员的拒绝。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从第1620条中,重点对人体器官的摘取和移入两环节加以规范。第一:摘取活体器官前或者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的前,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

10、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审查,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第二:摘取活体器官,应当查验活体器官捐赠人同意捐赠其器官的书面意愿,活体器官捐赠人与接受人之间存在条规规定关系的证明材料,并应当向活体器官捐赠人说明器官摘取手术的风险,术后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以及预防措施等有关情况,并确认除摘取器官产生的直接后果外不会损害活器官捐赠人的其它生理功能,确保捐赠人的生命安全;第三:摘取尸体器官,应当在依法判定捐赠人死亡后进行,对摘取人体器官完毕的尸体,除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以外,应当恢复尸体原貌。第四:对人体器官捐赠人应当进行医学检查,采取措施,降低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感染疾病的风险。分 析:实行全身器官

11、捐赠的供体必须是尸体,而不能是活体。涉及到的不仅仅是一个医学问题,更重要的是这种做法与伦理和法律有着明显的冲突。因此护士在工作中,患者同意尸检,捐献自己的遗体或者组织器官时,特别注意应有患者或家属签字的书面文件,填写有关卡片,做好详细准确记录,特别是患者的死亡时间。例3、安乐死兼顾法律和伦理“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患者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患者和其他亲友的要求下,经医师认可,用人道方法使患者在无痛苦的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案 例:李某患肝癌病情严重恶

12、化,痛苦不堪,强烈要求医生和其儿子采取措施迅速的死去,不要再让其忍受毫无意义的痛苦。医院根据其病情向患者和他儿子李某送达了病危通知书,李某不忍看到母亲在极度痛苦中生存,跪地恳求医生让母亲尽早辞世。在李某保证承担一切后果后,医生指示护士对患者注射了冬眠灵,李某凌晨死亡。案发后,医生、此人儿子、护士均承担了刑事责任分 析:我国目前尚没有安乐死的成文法,根据现行刑法解释,安乐死属于违法行为。护士不能给患者执行安乐死,否则将引起严重的法律纠纷。注 意:护士在当班时若遇到有自杀趋向的患者,应妥善处理,必要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阻止事态的进展。感 悟:护理患者是我们每位护理人员的天职,在“以病人为中心”,实行人性化服务的今天,我们要时时处处以法律为依据,规范我们的工作行为,把法律意识贯穿于我们的每项护理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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