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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2022)川成病狱减字第48号罪犯张建军,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捕前系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山县,现在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一监区五病区服刑。因受贿罪,经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以(2013)剑阁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对退赔在剑阁县人民检察院的赃款人民币1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张建军未提出上诉,在交付执行中,该犯以患有严重疾病需要治疗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该犯病情经审查,不属于保外就医严
2、重疾病范围,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已消失,经剑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3)剑阁刑执字第77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对该犯收监执行,且于当日对其宣布收监决定并执行收监。刑期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25年3月18日止。该犯于2015年5月19日送入四川省广元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1月4日调入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6月25日、2020年7月24日作出(2018)川01刑更2994号、(2020)川01刑更361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月18日止。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
3、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判,听管服教,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法制、道德、形势、政策教育,深挖犯罪根源,充分认识到自身犯罪给社会、家人和他人带来的伤害。在改造中,能够端正自己的改造态度,努力矫正自身恶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并且能够积极协助民警维护监管改造秩序,能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坚持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要求和约束自己,改造中没有大的违规违纪发生。在劳动改造方面,能端正态度,明确改造任务,团结同改,发挥互帮互助精神,实现共同进步。该犯在一监区五病区罪犯护理犯的劳动岗位上,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无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在“三课”
4、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护理知识学习,学习中能够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团结同改,认真完成课后作业。在生活卫生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狱、监区的内务卫生管理规定,严格遵守服刑人员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严格执行监区规范化、定置化管理规定,积极参加公共区域卫生的打扫,养成了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生活习惯。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罪犯张建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能够听管服教,身份意识明确,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劳动,劳动态度端正,“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改造表现一贯较好,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三类罪犯,依法应当从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建军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此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2022年9月1日附:罪犯张建军减刑材料1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