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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购买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行为,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性、实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是指由区级财力安排,向社会组织、机构或者企业等购买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第三条区安监局是政府购买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的购买主体,负责政府购买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的组织实施工作。第四条政府购买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的承接主体为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以下简称承接主体)。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2、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具有提供服务必需的资质,以及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等体系,以及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第五条政府购买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内容包括:(一)专业检查非煤矿山企业(含尾矿库)生产系统、设施设备及组织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安全缺陷、隐患等。(二)专业检查危险化学品(化工)、烟花爆竹企业,以及冶金、机械、建材、轻工
3、、纺织、商贸企业设计、工艺、设施设备、重大危险源及组织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安全缺陷、隐患等。(三)专业检查工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现场管理、防护设施设备及组织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隐患等。(四)政府委托的其他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内容。第六条区安监局负责编制政府购买安全生产专业检查服务计划,经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报财政局,经区财政局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第七条政府购买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项目应按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程序、方式组织实施。第八条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进度,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出具结论报告,并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或工作方案。对购买的技术检查服务,被检查企业整改后
4、,承接主体负责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行业、领域整体专业检查情况,承接主体负责出具总体报告,分析共性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承接主体对做出的结论、报告负法律责任。其安全生产专业技术实施情况,以及作出的结论、报告等,作为被检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内容。第九条承接主体要建立和完善服务项目进度反馈制度和工作台帐,按计划进度要求实施、完成服务项目任务,及时向区安监局报告服务项目的进度和成果。第十条区安监局对所实施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项目实施全过程督导,加强项目的前期指导、中期检查、结项评估和结果应用等工作。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工作实行绩效管理。区安监局制定评估标准,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对购
5、买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承接主体退出机制,对发生以下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背科学和客观实际提供有失公正或错误结论、报告,弄虚作假、违反职业道德提供虚假结论、报告,与被检查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有因果关系的。(二)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三)擅自以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区安监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