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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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建设、使用,确保监测监控系统能够为企业日常管理、地方安全监管、应急救援等提供科学、合理、准确的数据信息,有效防范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省境内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企业,以及闭库后未销号仍在安全监管范围内的尾矿库。第三条接入全省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的尾矿库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确相应岗位工作职责;(二)安排专人从事本尾矿库监测工作,参加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系统应用、预警处置、数据采集、数据处理等方面的培训工作;(三)结

2、合监测系统预警预报,分类完善本单位尾矿库应急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当具备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有效性、安全性;(四)负责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设置在尾矿库现场的相关硬件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做到定期维护,定期进行数据校对、检测,保证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建立健全本单位监测设备设施维护检修等机制,并如实记录保养维护的时间和运行状态。(五)加强值班值守,监控机房安排专职人员值班并实行24小时人员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时刻保持信息畅通、报告及时、处置有力;(六)定期对数据进行双重备份,采取安防措施确保设备、数据安全。(七)从事尾矿库监测和系统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掌握本企业监测预警使用、

3、管理、维护、运行状况。第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方面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建立健全本地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督导执法、监督检查相关制度;(三)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落实全省尾矿库监测系统建设任务,高标准完成本地监测硬件、软件建设,配套相关设备、设施并形成预警处置能力;(四)积极协调财政部门予以尾矿库风险智能监测系统建设的支持;(五)加强各级应急管理监控机房值班值守,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做到信息畅通、报告及时、处置有力;(六)定期对本地监测监控数据进行备份,采取安防措施,确保数据安全;(七)加强本地尾矿库监测监

4、控敏感信息管控,安排专人对在线监测系统获得的监测数据、统计报告、图表等重要资料进行管理。第五条从事尾矿库安全生产设计、评价、咨询、论证等工作的中介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科学设计,并预留建设项目的预警系统功能和接口,确保安全风险智能监测内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一)如实对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进行全面评价,对现有监测情况进行客观表述;(三)按照相关要求正确管控评价中涉及的安全风险监测监控敏感信息和数据,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公开;(四)中介活动中应正确提出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的合理性建议和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措施,指导企业进一步提升监测工作。第六条县级

5、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一)省应急管理厅,对各市尾矿库监测系统建设、使用等工作进行指导;每周随机调取或抽查一次各地尾矿库实时监测预警图像、数据;督促各市应急管理部门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入汛期后每天抽查一次有降雨地区的尾矿库监测情况。(二)各市应急管理部门,每三天巡查、分析一次辖区内尾矿库企业视频图像、监测预警数据,指导监管监察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督导检查和执法监察;进入汛期后,每天巡查、分析一次辖区内尾矿库监测情况;监督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职责,通过在线巡查、督办反馈实现风险预警信息消除的闭环处置。各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省

6、厅XX省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智能监测系统试点建设工作方案、XX省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政府端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等要求,组织实施接入全省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制定出台本地实施办法,严格按照硬件建设、软件开发、接入调试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和要求,确保与省、国家系统实现对接。(三)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本辖区内尾矿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完成企业端数据和视频建设以及风险监测预警数据的接入;每天巡查、分析一次辖区内尾矿库企业安全风险监测视频图像、监测预警数据,督办企业预警信息处置;对尾矿库企业各类参数的实时监测、风险预警、闭环处置情况进行监督。第七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内设机构实行分工协作的管理模式。(

7、一)指挥调度(值班)机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值班值守机构的当班值班人员负责受理尾矿库监测预警系统预警信息处置情况以及相关的投诉举报,并交由相关处(科)室办理。(二)业务监管机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监管的机构,对超限报警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情况;每周抽查一次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日常网上巡查企业监测预警开展情况。(三)监察执法机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尾矿库)监察执法的机构,根据监测系统生成的尾矿库企业安全风险实时监测、风险预警、闭环处置、评估分析等情况,对重点尾矿库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四)信息化机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化工作的机构,适时监督

8、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预警系统网络安全、运维保障及数据上传运行等情况。第八条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的各类预警值设定与调整应当严格按照XX省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预警处置办法(试行)规定的预警分类、分级进行设计施工,并根据规程规范要求进行预警值设定,除设计单位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修改。第九条对于纳入全省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的尾矿库,其监测预警信息的生成和推送、企业和应急管理部门对预警信息的响应和处置、以及预警信息的解除、闭合管理等统一按照XX省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预警处置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形成的各类图像信息资

9、料;不得擅自删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数据记录;在线监测系统形成的监测数据、统计报告、图表等重要资料,未经政府端授权不得私自公开发布。第十一条各尾矿库企业不得私自对已通过竣工验收的监测系统进行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改建设计,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进行变更。建设工程施工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现场监督,确保严格按照改建设计施工,监督合格后由所在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向省厅提出参数值改变设定申请。第十二条全省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形成的监测数据,以及政府端推送的各类预警信息未经省厅批准不得随意传播。以应急救援、事故调查、案件办理、科学研究为目的,需要调取

10、存储在政府端的监测数据、预警信息的,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经省厅批准后予以复制。存储在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及企业的数据调取程序和权限由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规定。第十三条已接入全省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的尾矿库企业,在实施闭库后,进行了清运或者不再纳入安全监管范围的,可以退出全省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退出监测系统的尾矿库企业历史数据要予以归档。第十四条尾矿库库区内监测监控设备设施,严禁私自改装或移为他用。第十五条尾矿库安全监测设施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规定的尾矿库重要安全设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从严查处:(一)故意关闭监测系统或破坏库区内监测、监控硬件设施的;(二)监测监控硬件设施损坏后未及时修复的;(三)擅自复制、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数据记录的;(四)未经许可私自向社会发布监测监控敏感信息,造成极大影响的;(五)私自篡改监测监控数据、信息的;(六)擅自改变设定预警阈值的;(七)故意遮挡视频监控、干扰监测设备正常运转的;(八)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预警信息的;(九)不按照规定处置预警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六条本规定由XX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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