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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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20)16号)、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方案(煤安监行管(2020)30号)、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新应急规(20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煤矿实际,制定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适用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煤矿以外自治区所有合法生产煤矿。新建

2、、改扩建、技改煤矿可参照执行。第三条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体系)。第四条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以下简称标准化)的煤矿必须具备管理体系总则部分设定的基本条件,有任何一条不具备的,不得被确认为标准化达标煤矿。第五条煤矿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所应达到的要求为:一级:煤矿标准化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9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 .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2 .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1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2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3年的;3 .标准化一级检查考核未

3、通过,自考核定级部门检查之日起未满1年的;4 .因管理滑坡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被降级或撤销等级未满1年的;5 .露天煤矿采煤对外承包的,或将剥离工程承包给2家(不含)以上施工单位的;6 .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内的;7 .井下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二级:煤矿标准化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8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 .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2 .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半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1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3年的;3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被撤销等级未满半年的;4 .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4、”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内的。三级:煤矿标准化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70分。第六条煤矿标准化实行分级考核定级。申报标准化一级的煤矿,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组织初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考核定级。申报标准化二级的煤矿,由地(州、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初审,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组织考核定级。申报标准化三级的煤矿,由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初审,地(州、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考核定级。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地(州、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对申报标准化二级的煤矿进行考核定级。第七条标准化一级煤矿的考核定级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煤矿考核工作办法(试行)(矿安综(2022)26号)执行。标准

5、化一级煤矿初审和标准化二级、三级煤矿初审及考核定级,按本细则执行。第二章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第八条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标准化建设,制定所属煤矿年度创建目标,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定期组织现场检查,严格考核兑现。煤矿要从理念目标和矿XX全承诺、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素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质量控制和持续改进等8个方面,建立与煤矿安全管理相适应、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重点的企业自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规范化、标准化。第九条煤矿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生产工作标准、操作规程和现场作业标准,结合煤矿安全生产

6、状况,定期进行针对性和适宜性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完善。煤矿应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使全体从业人员掌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目标、任务,落实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和现场作业标准。第十条煤矿可以委托安全评价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服务。第十一条自治区所有生产煤矿必须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等级。大型煤矿力争达到一级,中型煤矿至少达到二级标准化等级。新建、改扩建煤矿通过验收,证照齐全,合法生产后30日内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申报,按本细则规定考核定级。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煤矿,自治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

7、整顿,限期达标。第三章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第十二条煤矿标准化考核定级按照申报、初审、考核、公示、审查、公告的程序进行。负责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的应急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初审合格的煤矿标准化等级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定级(不包括煤矿对现场考核发现的隐患问题整改及应急管理部门对煤矿整改情况复核的时间)。煤矿和自治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通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国家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完成申报、初审、考核、公示、审查、公告等各环节工作。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信息化方式开展考核定级等工作的,不予公告确认。(一)申报。煤矿对照管理体系全面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煤

8、矿标准化申报表,依拟申报的等级自行或由隶属的煤矿企业通过信息系统向负责初审的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初审部门)申报。对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申报煤矿,自治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取消其申报标准化的资格,认定其不达标。煤矿整改完成后需重新申报,且1年内不得申报二级以上等级。(二)初审。初审部门收到煤矿申请后,应按规定及时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煤矿整改到位后,将初审结果通过信息系统上报负责考核定级的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考核定级部门)。(三)考核。考核定级部门收到经初审合格的煤矿标准化等级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资料审核合格后,成立检查考核组,对申报煤矿进行现场检查考核

9、。检查考核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由初审部门监督煤矿整改落实到位,并将煤矿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考核定级部门,考核定级部门根据需要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核。(四)公示。对考核合格的煤矿,考核定级部门应在本部门或本级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五)审查。考核定级部门对公示无异议的煤矿,应当于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报本部门研究行政许可事项的会议审查。(六)公告。经审查合格的煤矿,考核定级部门应确认其等级并在本部门或本级政府网站公告,同时通告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审查不合格的煤矿

10、,考核定级部门应书面通知初审部门和煤矿,并说明理由。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自公告之日起有效,有效期3年。煤矿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重新申报,自治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本细则规定重新考核定级。第十三条自治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的规定,建立满足煤矿标准化各专业检查考核需要的专家库。建立健全煤矿标准化检查考核的人员管理、工作质量控制和档案管理等制度。第十四条自治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煤矿标准化检查考核组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专家人数满足煤矿标准化各专业考核需要,原则上露天煤矿不少于露采、机电、地质、职防、安全管理等专业5名专家;井工煤矿不少于采煤、机电、通风瓦斯、地质

11、、防治水、职防、安全管理等专业7名专家。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工作认真,责任心强,作风扎实;(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煤矿现场检查考核工作;(三)熟悉煤矿标准化考核工作要求;(四)具有中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煤矿相关专业技术或煤矿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五)无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与被考核煤矿没有利害关系,符合回避相关规定。第十五条自治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依照管理体系进行现场检查考核,并详细、准确记录考核情况。先核查煤矿是否具备管理体系所规定的8项基本条件,不符合的直接判定为不达标,不再进行考核工作。符合条件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检查考核:(一)听取煤矿安全生产和标

12、准化建设情况汇报,了解煤矿管理人员配备、规章制度、生产布局、安全状况等情况,并要求被考核煤矿签署确保提供的图纸、资料、情况汇报等真实性的承诺书;(二)根据煤矿基本情况,确定各专业检查考核的地点和路线,并记录在案;(三)携带必要的检测设备开展煤矿井(坑)上、下实地检查和资料查阅工作,应当入井(坑)检查的专业,不得以查阅资料等方式替代;(四)收集验证现场考核结果必需的技术资料、图纸等档案材料;(五)召开检查考核组内部会议,各专业汇报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考核评分结果,汇总计算煤矿标准化考核总得分;(六)向煤矿通报标准化检查考核结果及存在隐患和问题,并提出明确整改要求。第十六条井工煤矿现场检查考核时

13、对采煤工作面全覆盖进行检查。随机抽取检查的掘进工作面个数不少于煤矿掘进工作面总数的50%,且覆盖煤矿所有类型巷道(煤巷、半煤岩巷、岩巷)和所有掘进工艺。露天煤矿现场检查考核时,穿孔、爆破、剥离、采煤、运输、排土等主要工艺和生产环节做到全覆盖,采(剥)、排土工作面检查个数不少于工作面总数的30%o第十七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考核确认为标准化一级的煤矿,作出达到标准化一级的承诺,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在3年期满时直接办理延期:(一)煤矿一级等级3年期限内保持瓦斯“零超限”和井下“零突出”“零透水”“零自燃”“零冲击(无冲击地压事故)”;(二)井工煤矿采用“一井一面”或“一井两面”生产模式;(三)井

14、工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100%;露天煤矿采剥机械化程度达到100%。第十八条办理直接延期的标准化一级煤矿,应在3年期满前3个月通过信息系统申报。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组织对其条件进行审核,并就该矿是否在3年期限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的情况征求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和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的意见,审核合格后通过信息系统报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延期。未达到标准化一级的煤矿不执行直接延期规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自治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检查考核时,应当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煤矿企业和职工群众的监督。参加煤矿现场检查考核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做到廉洁

15、自律。违反规定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一)不得收受和索取煤矿的任何报酬、礼品、土特产;(二)不得同煤矿开展项目洽谈、产品推销、争取赞助等任何商业活动;(三)不得在检查考核期间饮酒,违规接受超标准食宿接待及安排的旅游观光活动;(四)不得降低或者曲解考核标准,影响检查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五)不得泄露煤矿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第二十条煤矿标准化建设情况,应当纳入自治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和考核内容。(一)自治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属地监管原则,加强对达标煤矿的动态监管。每年按照检查计划对照管理体系对达标煤矿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已不具备原标准化等级条件的煤矿,应降级或撤销其

16、取得的标准化等级;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的煤矿,应撤销其取得的标准化等级;对停产超过6个月的煤矿,应撤销其原有标准化等级,复产后30日内重新申报,按本细则规定考核定级。(二)对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煤矿,自治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降级或撤销其取得的标准化等级。一级、二级煤矿发生一般事故时降为三级,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撤销其等级;三级煤矿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撤销其等级。(三)自治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对直接延期的标准化一级煤矿开展重点抽查。对达不到一级等级要求的煤矿,应予以降级或撤销等级,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将有关情况通过信息系统上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对被降级的煤矿1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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