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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回国(境)留学人员人事档案存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回国(境)留学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鉴别、归档管理和服务,提升人才公共服务效能,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回国(境)留学人员,专指在国内无任何学籍档案的自费出国(境)留学生,现已取得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且为国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就业人员。其它回国(境)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文件执行。第三条回国(境)留学人员人事档案应按流动人员人
2、事档案分级分类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委托存放,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第四条回国(境)留学人员人事档案应包括以下材料:(一)回国(境)留学人员人事档案存档申请表(详见附件);(二)国(境)外高中(含高中)及以上学校录取通知书(OFFER)复印件、学历学位证复印件、成绩单复印件、翻译公司出具的翻译原件(加盖公司鲜章);(三)中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四)户口本首页复印件(盖有公安局户口专用章和住址信息的页面,如系集体户口,提供首页复印件)及本人页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五)国内及国(境)外工作、实习经历材料(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
3、同或其他录(聘)用手续、离职证明等材料),国(境)外工作、实习经历材料还须翻译公司出具的翻译原件(加盖公司鲜章);(六)国内工作单位社保参保证明;(七)自主创业人员,另提供所创办实体单位合法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纳税证明复印件;(八)符合人事档案材料归档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五条回国(境)留学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回国(境)留学人员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材料一次性向拟接收档案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委托存档申请。审核合格的,拟接收档案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通过“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办理存档手续;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接收,退回并作好相关解释工作。第六条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
4、与回国(境)留学人员建立良好的沟通联系机制,指导帮助个人收集存档资料,并做好新增补充档案材料的及时归档。第七条回国(境)留学人员申请存档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应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或伪造存档材料,一经发现有造假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八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回国(境)留学人员人事档案存档申请表附件回国(境)留学人员人事档案存档申请表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地籍贯政治面貌身份证号婚姻状况现户籍所在地本人简历(从就读小学起开始填写)起始时间结束时间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证明人本人直系亲属情况姓名亲属关系工作单位及职务留学前国内所在学校及学历留学国家/地区留学起止时间留学国家/地区留学起止时间留学国家/地区留学起止时间回国(境)时间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编号本人承诺本人系回国(境)留学人员,现向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存放个人档案材料,本人承诺申请存档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和所填信息真实有效,如有信息不实、弄虚作假和伪造存档材料的,将依法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承诺人签字:联系电话:年月日现工作单位单位性质单位地址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工作单位意见工作情况属实。负责人:单位盖章年月日拟存档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意见同意办理存档。经办人:负责人:单位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