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总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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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现场总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工程。第三条本规定中的分包单位包括:劳务分包、专业分包、设施设备分包或者租赁等。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第四条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总承包

2、单位必须对分包单位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营业执照;2、企业资质;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4、进京许可或者备案;5、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6、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分包单位不得签定经济合同。第五条总承包单位在与分包单位签定经济合同的同时,必须签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第六条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定经济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时,对方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具有法人委托书资格的人员签署,委托书应随合同一起备案。第七条分包单位现场项目经理、主管生产的项目副经理和项目安全员必须具备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安全专业人员的配备应符合建设部建筑施工

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第八条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定合同后,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明确要求分包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第九条总承包单位应督促分包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安全专项方案;凡符合专家论证条件的专项工程,总承包单位应督促分包单位组织专家论证。第十条总承包单位负责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安全教育培训必须实行“三统一、一建立”,即统一培训大纲、统一培训教材、统一考试试卷、建立培训档案。总承包单位还应督促专业分包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培训I,并对其教育培训资料实行备案制度。第十

4、一条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定期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召集各分包单位通报安全生产动态,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明确提出安全生产注意事项。每次例会后必须向各分包单位印发会议纪要。第十二条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负总责,分包单位负责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管理。总承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划定责任区域,明确区域负责人;分包单位应设专人负责本单位责任区域内的材料码放、垃圾清运和环境卫生等。第十三条总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备案制度,并加强监督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负责建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档案,向总承包单位备案。第十四条总承包单位必须建立对分包单位定期安全检查制

5、度,对查出的隐患应开具“隐患通知单”,并按照“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的原则限期整改反馈。第十五条总承包单位移交给分包单位的施工作业区域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对分包单位施工区域内所使用的安全防护设施(如脚手架、洞口和临边防护等)和临时用电设备一并办理交接手续。分包单位在进行安全防护设施搭设、拆除和改造前,必须向总承包单位报告。第十六条总承包单位必须与分包单位签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协议书,要求分包单位加强施工用电管理,实行三相五线制和逐级漏电保护,机械设备应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二凡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得提供电源。第十七条总承包单位必须与分包单位签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协议书,分包单位必须服

6、从总承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明火作业管理,分包单位需明火作业时必须到总承包单位办理用火手续。第十八条分包单位负责所在施工区域及所属生活区宿舍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制定消防应急预案,保证所施工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等完好无损、灵敏有效,确保消防应急通道畅通。第十九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都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第二十条分包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向总承包单位报告,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保护事故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开展调查,严禁隐瞒事故。总承包单位必须在2小时之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同时责成分包单位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事故发生后,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各自成立事故调查组,分析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并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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