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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 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的权 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7 年印发)进行修订完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 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 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上述 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全省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
2、理体制。各级教育行政部 门和学校要坚持“依法依规、履职尽责”的原则,强化责任担 当,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江西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全省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各地和学校学生学 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与全国联网的江西省中小学生 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 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 真落实国家和全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订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 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每学年开展
3、 一次全市学籍审查,建立学籍管理台账,掌握全市学生学籍状 态及信息变动情况,定期报送省教育厅备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学校的学生 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 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每学期核查一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 况,确保学籍信息准确无误,与实际一致。定期报送设区市教 育局备案。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 汇总、校验、上报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 作,须在学籍建立、学籍变动中做好审核把关,每月核查一次 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须特别注意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毕业年 级与初中起始年级学生的学籍接续工作,确保信息真实、
4、准确、 完整,做到“人籍一致”。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及毕(结、 肄)业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核;学生学 籍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学籍系统更新。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 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 学注册手续。各地应在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统一注册新生学 籍。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须在开学前 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原则上不超过1 个月。义务教育学校要落实免试就近入学和公民同招政策,按照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和片区进行招生,学生注册 学籍应符合有关招生政策,不符合招生政策或相关规定的,教 育行政部门、学校不得为
5、其注册学籍。未注册初中学籍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参加江西省初中学业 水平考试、不得注册高中学籍。非江西省初中学籍但为江西户 籍的学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回户籍地参加江西省初中学业 水平考试。普通高中学校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 标准、批次和方式同步招生,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参加江西省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或符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初中升入普 通高中条件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和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 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开学后15日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取消其入 学资格。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每年9月20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 招生录取工作。普通
6、高中学校依据教育考试部门(机构)提供的录取名单 和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注册(接续)普通高中学籍。普通 高中学生建立学籍须经省教育厅统一审核;严禁违规和超计划 招生,不符合招生政策规定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不得为其注册学籍。笫五条小学一年级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 及时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学籍系统申 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为学生获取电子学籍提供服务。第六条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 新生入学后,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入学建籍资格:(一)伪造证件冒名顶替;(二)已被其他学校录取;(三)采用不正当
7、手段骗取入学资格;(四)其他学校的在籍学生;(五)其他违规入学的学生。第七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 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普通高 中学生的学籍管理与义务教育相衔接,学生的学籍档案在义务 教育阶段学籍档案的基础上接续进行。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号 沿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号。无当地户籍学生办理学籍时,需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 供相关机构出具的有效凭证(如出生证明或村居委会证明 等),由学校审核后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学籍系统获得 临时学籍号,同时学校做好相关证明材料及审批手续的存档。 学生办理户籍后,将其身份证号等信息在学籍系统中进行变更, 由教育部
8、下发正式学籍号。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初次入学时,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须 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务工地公安机关办理的居住证原件及相 关证明等。笫八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 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学籍系统进行查重。查重通 过的才能新建学籍。学籍管理实行“人籍一致” “籍随人走”。对人籍不一致 的人员,坚决不允许入读。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 就读、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 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 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第九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 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9、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 请等);(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以及在校期间 的获奖信息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享受资助信息;(六)其他相关信息和材料。学籍基础信息表由教育部统一制订。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报 告样式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第十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且内容一致。 电子档案纳入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 管理。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本办法第八条(一)、(二)、(三)款纸质档案。第十一条学生转
10、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 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 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 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 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 位管理。第十二条 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 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 户口簿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 籍主管部门核准。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第十三条升学、跳级、留级。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学籍系统完成。中小学 原则上不允许
11、跳级、留级。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年级水平,由学生父母或其他 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办,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 跳级。跳级跨越年限计入义务教育年限。升入毕业班及毕业班 学生不予跳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第十四条转学。因学生家庭户籍迁移且实际居住地迁移,或学生父母或其 他监护人工作变动且居住地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主 管部门审核同意,再报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后,准予转学,办理学籍异动。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就读,不 得强制学生转学。
12、原则上,学生在小学、初中、高中各阶段起 始年级的第一学期、毕业年级的最后一学期和学期中途不得转 学。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在休学期间不办理转学。义务教育阶段市辖区的城区(含县城)学校或入学实行多 校划片的学校,同一区域内不得转学;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通过 随机派位录取的年级一律不得转入学生。对符合转学条件、确 有转学需要的学生,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学 位空额情况,统筹安排、有序接纳,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办理。普通高中之间转学原则上执行同城不转、学校对等的原则。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和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之间原则上不得相互转 学,确需转学的,须达到或超过转入学校当年高一
13、录取分数线 并报请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普通高中学生可按程序申 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 中,普职融通的学生学籍互转政策另行制定。跨省转入我省就读的普通高中学生,须具有江西省户籍, 还需提供转出学校出具的学业已修学分认定和转出地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严禁在外省义务教育学校毕业的非江西户籍学生录取我省 普通高中和办理普通高中学籍;对具有江西户籍未在户籍地义 务教育学校毕业但要求回户籍地录取普通高中和办理高中学籍 的学生,须回户籍地参加初中学业水平升学考试并录取,或由 户籍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生在外省、市、县教育考试部门出 具的分数(等级)证明
14、结合本地分数(等级)办理录取手续, 并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后, 按程序办理学籍转接手续。(本地户籍要求:以家庭为单位的 居民户籍,且3年内未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学校或其他单位集 体户籍、投靠亲属户籍、与户主无亲属关系户籍等不作为普通 高中录取、接续学籍的户籍依据。)对引进人才等符合享受教育优待政策条件、非江西户籍的 普通高中学生到我省参加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或办理跨省转学, 按照相应政策予以办理。第十五条休学、复学。学生连续请病假3个月以上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 学习须休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出示县级 及以上医院病历或其他有效证明,学校核实同意后,通
15、过学籍 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可准予休学。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需要隔 离治疗的传染病,或由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其患有不能在学 校进行正常学习的疾病的学生,学校应当责令其休学。初中、高中毕业班下学期学生一般不予休学。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未满,不得提前复学。学生休学 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休学原因须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 附相关证明。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 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 长休学期限。学生复学时,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 并提交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学校核实同意后,及时办理相关 手续,通过学籍管理系统报
16、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对准予复学的 学生,学校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就读年级。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按时复学的, 高中阶段按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 学,或由学生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 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送学生复学。第十六条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学。义务教育阶 段学校不得劝退、开除学生。普通高中学生因病休学两年仍不能坚持继续在校学习的 (须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或出国(境)就读定居的(须 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可办理退学。未向学校备案,普通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 过4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 助教育无效的;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或 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或经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