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警示案例通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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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重点问题挂牌督办制度第一条为强化层级执法监督指导,防范化解执法矛盾风险,有效杜绝、减少消除、积极整改执法领域重点问题,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交通运输执法领域重点问题挂牌督办,是指上级交通运输部门对下级交通运输部门在履行执法职责过程中的重点问题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提出要求,督促下级交通运输部门限期办理的层级执法监督措施。第三条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领域重点问题挂牌督办事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各市(地)交通运输局和省综合行

2、政执法局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领域重点问题挂牌督办制度,开展执法领域重点问题排查治理。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重点问题挂牌督办管理工作。各市(地)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区域交通运输执法领域重点问题挂牌督办工作。第六条被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按照督办单位的要求组织开展问题调查和整改工作。第七条省交通运输厅对下列事项实施挂牌督办:(一)省委、省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需省厅牵头督办的重点问题或重大违法违规案件;(二)责成市(地)交通运输局挂牌督办但仍未按要求整改完成,须省进一步挂牌督办的;(三)引发或可能引发重大执法负面舆情或者重大不

3、良社会影响的重点问题或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四)需省级挂牌督办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市(地)交通运输局对下列事项实施挂牌督办:(一)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需市局牵头督办的重点问题或重大违法、违规案件;(二)上级开展执法考核发现的重点问题未整改的;(三)因不作为、乱作为、粗暴执法、趋利执法、腐败执法等重点问题或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引发媒体舆论负面效应的,引发群众和行业从业者聚集上访的;(四)本行政区域执法领域投诉举报高频事项;(五)需市级挂牌督办的其他情形。第九条挂牌督办信息来源包括:(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自查报告的;(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导检查中发现的;(三)本级人民政府、上级有关

4、部门责成挂牌督办的;(四)公众举报或新闻媒体报道并经查实的。第十条涉及跨部门、跨行业的执法领域重点问题,挂牌督办部门可报请有关部门联合实施挂牌督办。第十一条对于上级单位挂牌督办的事项,属地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强监督检查,配合做好挂牌督办工作。第十二条挂牌督办程序包括:核实挂牌督办信息、送达挂牌督办通知书、建立问题台账、完成整改、销号管理。挂牌督办单位应当跟踪被挂牌督办单位的整改工作开展情况,指导、督促其按要求完成挂牌督办事项。必要时可派出督查组进行督促指导。第十三条交通运输执法领域重点问题挂牌督办通知书(附件1)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挂牌督办事项;(二)被挂牌督办单位名称;(三)督办内容;(四)

5、工作要求;(五)督办事项完成期限。第十四条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按照挂牌督办要求,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按时完成整改,并接受挂牌督办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目标和任务;(二)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三)工作措施、完成时间。第十五条整改时限根据挂牌督办的事项性质确定,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被挂牌督办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完成挂牌督办事项的,应当说明原因,经挂牌督办单位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但总体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第十六条挂牌督办事项结束后,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向挂牌督办单位提交书面完成报告。第十七条上级单位可以对被挂牌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对督办事项予以核销或不予以核销;对不予以核销

6、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责令继续办理。第十八条对未按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挂牌督办单位应当给予被挂牌督办单位通报批评、约谈。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通报有管辖权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理。第十九条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建立挂牌督办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市(地)交通运输局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将管辖范围内的执法领域重点问题挂牌督办情况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交通运输执法领域重点问题挂牌督办通知书2.交通运输执法领域重点问题挂牌督办工作验收意见书交通运输执法领域重点问题挂牌督办通知书编号:被挂牌督办单位督办事项督办内容工作要求完成时限挂牌督办单位(公章)年月日交通运输执法领域重点问题挂牌督办工作验收意见书编号:被挂牌督办单位督办事项完成时间工作完成情况验收结论(是否同意核销及理由)挂牌督办单位(公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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