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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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区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维护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资产评估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甬国资发(2019)5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属各级国有、国有控股以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国有全资企业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国有控股或者参股企业;(二)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三)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比例变

2、动;(四)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或者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五)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或者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六)产权转让、置换;(七)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八)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第四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国有全资及控股企业与其下属全资子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各级全资子企业之间的产权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协议转让和无偿划转;(二)存货(不含土地)及账面净值50万元及以下的实物资产(不含土地、房产)投资、转让、收购、置换等;(三)企业新设或者国有全资企业增减注册资本;(四)控参股企业各股东以货币资金同比

3、例增资;(五)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不需评估的事项。第五条企业转让或者收购上市公司股权,资产评估事项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第36号令)规定执行。企业在合伙企业中的权益发生变动,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执行。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大宗物资(服务)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及专业人员进行资产评估。受托的评估机构及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二)具有与评估业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三)具有胜任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四)与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4、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服务。第七条企业资产评估范围应当与经济行为涉及权利范围保持一致,评估基准日一般确定在经济行为批准时的上1个月末。第八条企业应当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积极配合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第九条评估机构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等因素,合理选择评估方法。除依据评估执业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外,原则上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几种评估结果同时在报告上列示,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其中1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第十条采用收益法评估无形资产或者企业价值时,企业应当同时委托审计机构出具

5、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如有强调事项段,企业需提供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及意见。(一)拟上市或者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提供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二)其他经济行为评估项目,应当提供最近1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第十一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一)区国资管理中心负责直接监管企业集团本部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二)企业集团负责集团内其他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并报区国资管理中心备案;(三)根据市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委托书接受委托的区相关部门,负责被委托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者备案;(四

6、)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隶属关系由国有第一大股东的企业集团或者其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核准;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机构办理核准手续。(五)企业重大资产评估项目,是指需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或者涉及变动股权(账面净值)500万元及以上、资产(账面净值)IOoO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六)企业集团(区相关部门)核准权限范围内的评估报告,可综合考虑项目特殊性、专业性等实际情况,申请区国资管理中心核准。第十二条企业资产评估一般包括以下管理流程:(一)评估目的相关经济行为决策;(二)专项审计业务委托(根据需要);(三)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四)资产评估报告审

7、核;(五)重大疑难资产评估报告专家评议(根据需要);(六)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前公示;(七)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八)资产评估报告质量评价。第十三条企业在签订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前,应当向受托的评估机构告知资产评估报告质量评价有关规定,并向评估核准机构报告评估机构选聘、评估基准日确定、主要评估方法选择等情况,核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第十四条企业应当逐级审核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初稿(电子文档,下同),并在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核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评估报告初稿应当包括:(一)评估报告书正文;(二)评估报告书附件,包括与评估目的相关决策文件、相关专项审计报告、评估当事方承诺函等

8、;(三)评估明细表;(四)评估说明。第十五条核准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一)评估机构资质、评估人员资格;(二)评估方法合理性和评估依据充分性;(三)企业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诺情况。第十六条核准机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初稿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完整审核意见。不符合核准要求的,核准机构应当将审核意见反馈给企业和评估机构,评估核准时间重新计算;符合核准要求的,在收到下列资料后,即时办理核准手续:(一)评估目的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文件;(二)委托方填报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表;(三)评估项目公示反馈意见及处理结果;(四)评估机构出具的纸质(含电子文档)评估报告。第十七条经核准

9、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表,是企业产权交易、投资收购等经济行为实施的必备文件和参考依据。经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第十八条企业集团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在核准后1个月内向区国资管理中心备案。区国资管理中心在收到下列备案资料后,即时办理备案手续:(一)已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表;(二)评估机构出具的纸质(含电子文档)评估报告;(三)评估项目公示反馈意见及处理结果;(四)评估报告质量评价情况。第十九条对企业重大疑难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议,评议意见作为资产评估报告核准的参考依据。企业资产评估评议专家组成、评议流程等,参照上级国资委相关规定

10、执行。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建立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涉及控股权转移及涉及员工利益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在核准前公示。公示制度应当包括公示范围、公示流程、公示期限、公示途径、公示内容、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等主要内容:(一)公示范围一般包括企业集团、评估委托方、资产占有方等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单位。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企业商业秘密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根据保密规定在内部可知范围内公示。(二)公示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三)公示途径一般包括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公示栏、书面文件等。(四)公示内容一般包括经济行为批准文件、评估机构选聘方式、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资质、评估程序履行情况、评估报告摘要和特别事项说明、评

11、估结果汇总表、评估资料查阅方式、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等。(五)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公示反馈意见,并就意见及处理结果形成公示结论,作为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必要文件。反馈意见对经济行为和评估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后申请核准或者备案。(六)企业应当保障企业员工知情权,企业改制等涉及员工利益的资产评估项目,在签署保密承诺并履行必要程序后,企业员工可以查阅资产评估资料。第二十一条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机构应当进行质量评价,建立完善资产评估质量管理制度。(一)资产评估报告质量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评估值偏离度和评估报告编制合规性等方面。(二)资产评估报告质量评价采用百分制,以

12、比例法、定额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价。比例法以评估报告初稿送审值与核准值的离差程度为依据,按比例进行扣分;定额法以评估报告准则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执行情况酌情扣分。资产评估报告质量评价具体标准另行制定。(三)资产评估报告质量综合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出具不合格资产评估报告的,区国资管理中心约谈该评估机构负责人予以提醒。第二十二条企业选聘的评估机构如在执业过程中发生故意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终止该委托业务执行,同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区国资管理中心。第二十三条区国资管理中心加强对企业集团资产评估管理项目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集团评估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

13、备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企业集团核准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资产评估管理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二)评估的资产范围和有关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三)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四)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五)资产账面价值和评估结果的差异;(六)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七)评估依据的合理性;(八)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的差异;(九)其他有关情况。第二十四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区属国有企业违反国资监管制度责任

14、追究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应当进行评估而未进行评估;(二)委托不符合基本条件的评估机构:(三)隐匿或者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四)应当办理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而未办理的。第二十五条企业集团或者核准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核准(备案)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不正当使用资产评估报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二十六条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求企业在2年内不予委托相关资产评估业务:(一)违反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评估专业人员;(二)违反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评估机构;(三)按照资产评估报告质量评价,累计被区国资管理中心约谈2次及以上的评估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四)被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通报批评的评估机构和专业人员。市国有资产评估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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