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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学院办公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校办公设备的管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有机结合,根据XX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X政办(2019)140号)、XX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X财资2022)13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办公设备是指为满足校属各部门(单位)履行职责需要配备的办公设备,主要包括办公用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一体化速印机、照相机、摄像机、投影机、空调等。第三条全校各部门应加强对办公设备的管理,精心维护所用办公设备,努力提高办公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第四条办公设备的管理应当遵循依
2、法合规、保障需要、科学合理、调剂优先、严格标准、预算约束的原则。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办公设备购置立项部门,负责办公设备的调配审核、购置立项、日常管理等工作。新购置办公设备的立项、招标采购、合同管理、验收均按学校经济活动相关规定进行。校属各部门(单位)负责本单位(部门)办公设备的登记入账、使用维护、报废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校属各部门(单位)需配置办公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首先从现有闲置资产中调剂解决,充分利用现有存量资产,避免资产重复购置与浪费。第七条学校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购置的办公设备;上级部门组织考核、检查以及其它原因成立的临时办公机构购置的办公设备,使用后交由
3、国有资产管理处纳入办公设备周转仓库管理,统一调剂使用。第八条由其它途径(如捐赠)而获得的办公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交接,并纳入学校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第二章办公设备配置条件第九条校属各部门(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及人员编制的调整;2新增职责和工作任务,且现有办公设备无法满足工作需要;3.现有办公设备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4.其他应当配备办公设备的情况。第十条因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及人员编制调整需配置办公设备的,由新设立或者变更的单位(部门)根据工作职责、人员编制和办公设备存量状况,以调剂为主要方式提出配置方案,按照规定配置标准和程序配置。第十一条校属各部门(
4、单位)因新增职责和工作任务需要配置的,应当先通过单位(部门)内部调剂解决;无法调剂解决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立项购置。第三章办公设备配置程序第十二条办公设备的配置,由需要配置的校属各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按以下程序报批:1校属各部门(单位)根据办公设备使用需求(含有关参数和技术要求等),提出本部门(单位)下一年度办公设备购置预算申报书,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2.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校属各部门(单位)的人员编制、资产存量、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进行审核。3.经审核确需配置的办公设备,先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相关配置标准进行调剂;若无可调剂的办公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年度办公设
5、备项目购置预算,根据学校批复的年度办公设备购置预算,按照XX学院招标管理办法进行购置。4.校属各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办公设备配置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先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相关配置标准进行调剂;若无可调剂或可调剂的办公设备无法满足申请单位(部门)的正常使用,按照XX学院经济活动立项管理办法进行立项购置。第十三条经学校批准,安排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配置办公设备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先调剂、再购置的原则提出申请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对需要购置的办公设备,按照XX学院经济活动立项管理办法进行立项购置。第十四条校属各部门(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
6、办公设备,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校属各部门(单位)配置或者更新办公设备时,应根据XX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X财资(2020)9号)中有关办公设备的配置标准提出申请,按照办公设备配置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配置或者更新,严禁擅自超标配置或更新。第十六条XX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X财资(2020)9号)是对办公设备配置的数量、价格和技术性能的设定,是编制办公设备购置计划、安排办公设备购置预算、实施办公设备采购和对办公设备配置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第十七条校属各部门(单位)现有办公设备需要更新的,应先按学校资产处置规定办理资产处置手续后,按照规定配置标准和程序配置。第十八条校属各部门(单位)办公设备未达到配置标准的,根据实际需要与学校财力状况,按照规定配置标准和程序逐步到位。第十九条校属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配置或者超标准配置办公设备的,拒绝对闲置、低效运转的办公设备进行调剂的,通过采取停止该单位(部门)新购办公设备进行约束,并追究单位(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校办工厂以外的所有校属各部门(单位)0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