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执法过错追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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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计执法过错追究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统计执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 必严、违法必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计执法过错,是在执法检查、受 理查处举报申诉中发生不执行统计工作程序、隐瞒截留统计 查出问题等违法、违规、不当和过失行为;行政复议改变或 者部分改变原统计决定;行政诉讼判定原统计决定确有错误 而败诉或者统计行为失当予以纠正补充的事项。第三条 本局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 施。第四条统计执法过错的范围:(一)实施统计前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向被统计单位发

2、 出统计通知书,统计组的统计报告在提交统计机关审定前没 有征求被统计单位意见,查核银行存款时没有持本机关负责 人签发的查询通知书,具备听证条件的没有告知被统计单位 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草拟的统计决定没有向被统计单位交代 行政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二)实施项目统计、延伸统计、统计调查没有履行计 划程序,超越统计监督权限和范围实施统计。(S)隐瞒截留统计查出的问题或者对统计方案确定的 某一内容没有履行统计职责的不作为行为。(四)重大的违法违纪问题不报告,应当依法建议追究 个人责任、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建议、不移 交,以统计处罚代替刑罚的。(五)统计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定性不准确、处理

3、 处罚依据不充分。(六)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统计处理、处罚程序 的,擅自改变统计处理处罚种类、幅度以及以罚代缴、以罚 代处的。(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委托、授权的,超越 委托授权的范围实施统计处理处罚的。(A)按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审定的事项没有集体讨论的, 应当提交本机关进行复核的统计事项不提交的,应当提交统 计业务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不提交的,应当报送备案审查的 统计事项不报送的。(九)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收缴统计罚款的。(十)对被统计单位采取的封存帐册资料、暂停拨款、 暂停使用款项等强制性措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超越强 制性措施的范围和时限的,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不当,给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4、造成损失的。(十一)统计人员办理统计事项,与其有利害关系,应 当回避而没有回避造成后果的;违反保密法的规定,泄 漏统计秘密的。(十二)经行政复议改变或者部分改变统计决定的。(十三)经行政诉讼败诉或者统计行为不当予以纠正和 补充的:第五条统计执法过错责任分统计责任、统计复核责任、 审定责任。(一)统计责任即统计查证责任,由统计组组长负责。(二)统计复核责任即统计组长和法制审理人员责任, 由两层次的复核人员负责。(S)审定责任即主管局长和统计业务会议的审定责任, 主管局长审定签批的统计决定由主管局长负责;重大事项的 统计决定经过统计业务会议决定的,由统计业务会议集体承 担责任。第六条 各个层次和人

5、员的具体责任划分,应当依据统 计方案、会议纪要、书面复核意见、复核台账、查证核实资 料逐人、逐事进行分解。第七条 统计、复核、审定过程中有以下情况不承担责 任:(一)统计人员取证、认定的事实无误并在统计组复核 前或者统计组会议中,对过错的定性、处理处罚等事项提出 异议的,不承担责任。(二)统计人员对过错的定性、处理处罚等事项在统计 组长审定时提出异议的,不承担责任。(S)法制审理人员对过错的定性、处理处罚等事项提 出异议的,不负复核责任。(四)统计组长提交法制审理人员的资料和统计报告中 没有明示的问题,出现隐瞒截留等执法过错和其它法律问题, 法制审理人员不承担责任。(五)被统计单位当时提供的资

6、料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 讼时提供的资料有出入,不属于统计人员自身原因造成的, 统计人员、复核人员、审定人员不承担责任。第八条统计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一)没有履行统计工作、审定工作的一般程序,统计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确等行为,超越统计监督权 限和范围实施统计,隐瞒截留统计查出的问题,不履行统计 职责的不作为行为,重大的违法违纪问题不报告,应当依法 建议追究个人责任、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建 议、不移交,以统计处罚代替刑罚的,擅自改变统计处理处 罚种类、幅度以及以罚代缴、以罚代处的,违反法律、法规 的规定进行委托、授权的,超越委托授权的范围实施统计处 理处罚的执法过错行为,对责

7、任人员在本机关范围内给予通 报批评。(二)对个人挪用专户资金的,依法追究个人行政、刑 事责任。(S)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超越 强制性措施的范围和时限、没有造成后果的在本机关范围内 给予通报批评。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不当、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或应给予财产赔偿的,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应由个人赔偿的由责任人赔偿,应由单位赔偿的由单位赔偿; 对直接采取措施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按赔偿金总额5% 一10%追缴赔偿费用。(四)申诉、复议改变部分统计决定、行政诉讼败诉或 不当统计行为没有造成财产赔偿的,对责任人员在局内进行 通报、批评;造成财产赔偿的,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 由个人赔偿的由个人赔偿,应由单位赔偿的由单位赔偿,并 对统计、复核、审定把关的责任人员在局内给予通报批评。统计执法过错涉及玩忽职守或其它违法违纪的,局机关 按规定给予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第九条 发生执法过错在局内给予通报以上责任追究的 人员,当年不能评为优秀公务员等奖励;对执法过错责任人 员的通报和处理结果作为年度公务员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第十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统计机关每年对各 统计组的统计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对有过错的行为,提出初 步处理意见,经局务会议审定后实施执法过错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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