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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韶关市道路运输第三方监控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道路运输第三方动态监控机构(简称“第三方机构”,下同)的管理,提升车辆动态监控技术服务和安全管理水平,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部令2022年第10号)、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交运发(2016)160号)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应用管理的办法(试行)(粤交202113号)、韶关市第三方动态监控机构备案要求(韶交运函2021)30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在我市备案通过的第三方机构。第三条第三方机构是指独立于政府管理部门、道路运
2、输企业之外,受道路运输企业(含个体业户,下同)委托,为道路运输企业提供车载设备安装、维护、数据传输及对所属车辆、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动态监控服务的社会化机构。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选择第三方机构对所属车辆及驾驶员进行动态监控,并不改变道路运输企业的动态监控主体责任。第三方专职动态监控人员视同运输企业配置的动态监控人员。第五条第三方机构必须遵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部令2022年第10号)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应用管理的办法(试行)(粤交202113号)、韶关市第三方监控机构备案要求(韶交运函2021306号)等规定。第六条第三方机构按要求向韶关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进行备
3、案合格后,在韶关市范围内开展第三方动态监控服务,受道路运输企业委托,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和管理,做好日常风险档案记录,接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指导、监督。第七条第三方机构存在利用虚假证明材料通过备案或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备案材料与实际不符合,无法履行服务能力情形的,依法取消备案,原所服务车辆转至其他第三方机构。第八条第三方机构应按有关要求建立并完善动态监控制度和工作台帐、岗位职责、人员培训及管理制度、车载设备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网络安全相关制度等。第二章考核规则第九条第三方机构的考核周期分为月度和半年度、年度。半年度考核周
4、期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半年度考核得分为前6个月汇总平均得分;年度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考核得分为全年每月汇总平均得分。第十条第三方机构考核实行百分制,总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考核项目包括三个部分:平台技术指标(占40%)、平台管理指标(占40%)、日常监管指标(占20%)。第十一条平台技术指标和平台管理指标由广东省两客一危一重”车辆智能监管系统每月进行考核,系统考核分数为百分制,得分按各占40%折合成市级考核分值。系统计分规则详见第三方监控机构考核计分规则(试行)(粤交202113号)。第十二条日常监管指标是指我市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第三方监控机构日常监管情况
5、的考核分值项,共计20分,由考核部门根据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日常监管情况进行考核计分。第十三条第三方机构实行24小时分班次监控,且每班次不少于4人。韶关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日常对第三方机构分班次值班情况进行不定期视频监控抽查,除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报备批准除外,抽查发现当班监控人员不足4人的,每次扣2分计入当月考核成绩。第十四条省厅和市级每月动态监管通报情况中第三方机构由于技术指标或管理指标低于全省平均值等情形,被通报累计2项以上的,每次通报扣2分计入当月考核成绩。第十五条经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实发现第三方机构人员系统审核处置车辆风险失误的(属实风险审核确认为误报”或误报风险确认为属实”)
6、,每条处置失误记录扣2分记入当月考核成绩,此项最高扣10分。第十六条第三方机构由于安装设备不正确或由于设备技术参数设置不符合广东省“两客一危一重”车辆智能监管系统要求,影响风险审核判断的,不作为误报确认处置。第三方审核风险时作为“误报处置的,每条处置记录扣2分记入当月考核成绩,此项最高扣10分。第十七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抽查发现第三方机构所服务车辆的摄像头安装位置不正确或数据接入端口设置不正确,导致系统无法正常抓取到驾驶员图像、视频的,每次扣2分计入当月考核成绩,此项最高扣10分。第十八条第三方机构服务车辆风险较高,当月被省平台或市级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预警超2次以上的,超过次数每次扣2分计入当月考
7、核成绩,此项最高扣10分。第十九条第三方机构每月6日前需向韶关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提交月度报告,内容包括:监控道路运输企业及所属车辆数量、监控风险总体情况、风险排名前20业户、督促降低风险措施等。未按时提交月度报告的,经督促后仍未及时提交的,每次扣5分记入当月考核成绩。第二十条第三方机构每月6日前需向韶关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提交上个月(电子)监控台账,监控台账如实记录监控车辆的风险行为及处置情况。未按时提交月度(电子)监控台账的,经督促后仍未及时提交的,每次扣5分记入当月考核成绩。第二十一条第三方机构监控车辆属实风险较高,所监控道路运输企业(含个体)被监管系统列为高风险企业、中高风险企业家数占所监
8、控企业(含个体)总数10%的,扣2分计入当月考核成绩。未及时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的,扣5分计入当月考核成绩。第二十二条第三方机构监控车辆属实风险较高,所监控道路运输企业(含个体)被监管系统列为高风险企业、中高风险企业家数占所监控企业(含个体)总数20%的,扣5分计入当月考核成绩。未及时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的,扣10分计入当月考核成绩,此项最高扣10分。第二十三条第三方机构应及时响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监管要求,及时开展技术排查整改和设备维护工作,按时反馈情况报告。未按要求及时开展相关排查整改工作并按时提交情况反馈的,每次扣5分记入当月考核成绩。第二十四条第三方机构应不定期排查车载设备和数据传输情况,对存
9、在故障的设备及时维护或更换。由于车载设备故障或数据传输故障导致所服务车辆轨迹完整率偏低等情形,被交通运输部和省厅通报的,每次通报扣2分计入当月考核成绩,此项最高扣10分。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定期对第三方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开展实地检查,发现制度、台账等缺失或不完善的,督促第三方机构限时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并对检查中发现的每个问题项目扣2分记入当月考核成绩。第二十六条第三方机构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委托方提供优质服务,对委托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响应,服务到位。若被所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书面实名投诉,经核实属于第三方机构主观原因造成的属实情况,每宗投诉扣5分记入当
10、月考核成绩,此项最高扣10分。第二十七条第三方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记为不合格:(一)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监控平台或车载终端的;(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三)设置技术壁垒,阻碍车辆正常转网的;(四)一年内累计三个月及以上考核不合格的;(五)其他严重违反动态监控规章制度的。第三章考核程序第二十八条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第三方机构日常监控管理情况共同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书面报韶关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核实处理并记入考核扣分。第二十九条韶关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我市第三方机构的管理与考核工作,原则上每月20日前完成上月考核并报韶关市交通运输局。第三十条韶关市交通运输局
11、对第三方机构考核结果审核确认后向道路运输企业通报,并抄送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第三十一条第三方机构对考核结果存在异议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韶关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申诉,由韶关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第三十二条考核结果复核有误的,及时进行更正。第三方机构对考核结果经复核无误仍存异议的,向韶关市交通运输局提交书面申请进行最终认定。第四章考核结果应用第三十三条第三方机构连续两个月考核不合格的,责令进行整改,整改时限为1个月,期间由韶关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暂停其车辆数据接入系统资格。第三十四条第三方机构连续三个月考核不合格的,责令进行整改,整改时限为3个月,整改期间由韶关市交通运输服
12、务中心暂停其车辆数据接入系统资格和暂停第三方机构出具车辆安装、接入数据证明资格。第三十五条第三方机构半年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责令进行整改,整改时限为2个月,整改期间由韶关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暂停其车辆数据接入系统资格和暂停第三方机构出具车辆安装、接入数据证明资格。第三十六条暂停第三方车辆数据接入系统资格和暂停第三方机构出具车辆安装、接入数据证明资格期间,各交通行政窗口要配合做好相关车辆业务工作,车辆归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将车辆转至其他第三方机构接入并服务。第三十七条第三方机构连续整改两次或半年度、年度考核不合格经责令整改仍不合格的,由韶关市交通运输局报请广东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取消第三方机构备案资格并向社会公布,督促被取消备案资格第三方机构所服务车辆转至其他第三方机构服务。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由韶关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