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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为更好地规范办案程序,强化内部监督,提高办案质量, 确保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范围(一)拟作出对公民处以二万元以上(含二万元)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罚款的案件;(二)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和吊销许可证、 执业证书处罚的案件;(三)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或涉外的案件;(四)新闻媒体已予以曝光的重要案件;(五)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案件;(六)其他重大、疑难需要提请集体讨论的案件。第二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举行,由局长或授 权的副局长负
2、责召开会议,成员由局法制科、局综合监督科 负责人,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员组成。局法制科 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第三条 拟作出对公民处以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罚 款、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罚款的等 重大案件提交局党委会讨论决定。第四条需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在案件 调查终结三日内向卫生监督所法制科提请案件集体讨论,由 卫生监督所法制审核后三日内向局法制科上报,要求组织案 件集体讨论,由局法制科在十日内负责组织案件集体讨论。第五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具体内容(一)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获取的证据 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意见;(二)对重大行政案件的违
3、法事实、证据进行审查;(S)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 否适当进行审查;(四)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 审查。第六条集体讨论会议程序(一)集体讨论由局领导主持,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 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程序、法 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二)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发表意见;(S)进行集体讨论;(四)局领导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 (承办人员不参加表决);(五)参会人员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第七条案件集体讨论的组成人员实行案件回避制度。案件集体讨论的成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 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应当自行回避。第八条集体讨论完毕由记录人员将会议纪要交予案件承办人员,附入案卷,做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