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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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高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探讨生教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探讨生的教化管理,保证非全日制专业学位探讨生的培育质量,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看法(学位201336号),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招生政策和规定录用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探讨生。第三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探讨生在校学习期间,应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培育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其次章招生录用第四条招生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严禁在招生工作中进行虚假宣扬

2、和误导宣扬,严禁舞弊、违规行为。培育单位及老师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探讨生考前辅导或违规与中介机构合作。第五条招生简章由学校统一组织制定,并在中国学位与探讨生教化信息网“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发布。第六条报名工作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生须登陆“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管理信息平台”,按流程进行网上报名。探讨生院对考生报考信息进行网上审核。网上审核通过后,考生须持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至各省学位与探讨生教化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第七条入学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考务工作由各省学位与探讨生教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第八条复试与资格审查工作。(一)学校依

3、据年度招生支配和初试成果,划定复试分数线。培育单位成立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复试工作细则,组织学生进行复试。(二)培育单位应在复试过程中对考生身份及报考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复试和资格审查结果报探讨生院备案。(三)探讨生院和纪委办公室负责对复试和资格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录用工作应坚持公允、公正、公开原则,学校依据本年度相关专业招生支配和初试、复试成果择优录用,并将结果上网公示。第三章在学管理第十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探讨生,须持录用通知书和有效证件,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入学,并填写非全日制专业学位探讨生入学登记表。详细工作由培育单位负责组织。第十一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探讨生不须要迁转户口和工资关系

4、。学校统一为新生制作学生证。第十二条如遇下列状况,将取消入学资格:(一)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逾期2周未报到;(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获得入学资格的考生;(三)入学前隐瞒或录用后发觉有违法违纪或道德败坏行为。第十三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探讨生在学期间如需请假,应以书面形式提前向所在培育单位提出申请。第十四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探讨生有下列状况之一者,按退学处理:(一)经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接着在校学习;(二)未能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三)在校期间有严峻违法违纪或道德败坏行为;(四)因故离世;(五)本人要求终止学业。第十五条对未报到或退学人员,培育单位应刚好登录学校探讨生教化管理信息平台

5、,进行退学处理,并将在职攻读专业学位人员未报到(退学)一览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探讨生院。第四章教学培育第十六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探讨生学习年限按所属专业学位探讨生教指委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半年或500学时。第十七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探讨生的培育方案由所属的探讨生培育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报探讨生院备案后实施。第十八条各相关培育单位应设专人负责非全日制专业学位探讨生的培育工作,加强对各教学环节的管理,保证教学支配的正常实施。第十九条考试及成果管理(一)公共课考试的组织工作由探讨生院负责支配。其它课程由各培育单位负责支配。探讨生院将组织人员随机进行巡考、检查和监督。(二)非全日

6、制专业学位探讨生的学位课程考试应建立试题库。保证命题的水平和质量。命题老师和有关工作人员必需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制度。(三)非全日制专业学位探讨生须参与规定课程的考试,成果合格(60分以上)方能取得学分。在某门课程缺课时数超过授课学时三分之一的学生,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经重修后方可参与考试。(四)课程考试结束后,由任课老师填写课程成果单,经培育单位盖章确认后,报探讨生院备案。考试试卷由各培育单位保存至学生获得学位后一年。其次十条质量监督(一)各相关培育单位应仔细组织制定培育方案、学位课教学大纲和选修课内容简介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经所属探讨生培育指导委员会审定后,报探讨生院备案。(二)各相

7、关培育单位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将开课支配报探讨生院备案。探讨生院将对非全日制专业学位教学工作进行质量检查和监督。(三)各相关培育单位应将拟组织论文开题的时间、地点和学生名单提前报探讨生院备案,探讨生院随机抽查各培育单位论文开题的进行状况。(四)各相关培育单位应定期对非全日制专业学位探讨生培育状况向探讨生院提交评估和总结。探讨生院将不定期对全校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培育工作进行抽查评估。其次十一条各相关培育单位应将非全日制专业学位探讨生纳入本单位学位与探讨生教化管理体系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并落实管理责任,做到责任到人,有责必究,追责必严。对于严峻违反规定的,除追究详细管理人员责任外,还应追究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严禁托付中介机构组织或参与非全日制专业学位探讨生教学工作。不得以“探讨生”或“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第五章其他其次十二条学费收取标准由探讨生院负责组织制定。培育单位应在指定时间内,提交本年度相关专业学费收取标准,经探讨生院审核后,报财务处备案。学费收取标准应于招生简章中公布。培育单位须严格执行学校财务收费制度,严禁提前收取或违规收取学费。其次十三条探讨生院和培育单位应设专人负责学生信息管理工作,不得泄露、传播考生个人信息或将其用于商业用途。其次十四条本规定的最终说明权在探讨生院。探讨生院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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