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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江市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服务和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儿童是指常住户口不在本地、在暂居地居住满3个月且年龄W7周岁的儿童。本办法所称预防接种单位,是指经过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 并明确其责任区域,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将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公共卫生服务,将流动儿 童免疫规划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制定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方案,并组织实 施。
2、根据辖区内流动儿童和户籍人口数量与分布情况,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增加 经费投入,确保免疫规划工作所需经费的落实。及时组织、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职 责分工切实抓好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第四条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属地建证、属地接种的原则。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 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各级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 管、新闻媒体、镇(街)、村(居)委等相关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要求, 及时发现和督促流动儿童落实疫苗接种工作,配合做好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一)教育部门要落实流动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
3、。托幼机 构、学校应当在属地预防接种单位协助下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 规划受种的流动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流动儿童居住地预防接 种单位报告,并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补种,直 至其补种完所有应种而未种的免疫规划疫苗。(二)市场监管等市场管理部门和市场开办者要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 种单位督促农贸市场经营者的适龄流动儿童及时接受免疫接种。(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为外来人员办理房屋租赁、市场租赁时必须督促其适龄儿童办理预防接种证。(四)镇(街)、村(居)委会干部、村医要协助配合做好免疫规划有关工作,向群众宣传免疫规划知识,及时收集辖区内流动儿童的
4、出生、迁入、迁出及 死亡情况,督促适龄流动儿童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协助预防接种单位 完成适龄流动儿童上门调查及预防接种任务。(五)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免疫规划等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让群众主动参与并配合做好预防接种工作。第五条建立和健全流动儿童接种登记制度。流动儿童的监护人应当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单位应一视同仁,提供与当地 儿童同等的免疫服务,对受种对象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做好记 录。第六条预防接种单位要对辖区内的流动儿童及时进行调查摸底登记,对流动儿童的迁入、迁出情况要做好记录,随时掌握其变动情况,有关单位和组织 应
5、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第七条实行流动儿童转证、转卡制度。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时,应当到原预防接种单位办理转证、转卡手续。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 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对新迁入儿童,原预防接种证、卡有效,应当在迁入地建 立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卡,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免疫接种。对无预防接种证的儿童, 视为未接种,应当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卡,从迁入本地时算起,按照免疫程序 要求完成预防接种。第八条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流动儿童纳入本地免疫规划 常规管理,根据当地实际设立预防接种门诊或接种点,方便流动儿童接种,提供良好免疫服务,提高接种率。第九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对预防
6、接种单位工作人员和医院妇产科医务人员预防接种知识的培训I,做好新生儿家长或监护人预防接种知识 的宣传教育工作。第十条预防接种单位在进行预防接种前,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预约、电话、短信、通知单等)通知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告知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 地点和相关要求,并与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签订接种知情同意书。每次接种后, 接种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填写预防接种证,并将免疫接种情况及时填入预防接种卡 或录入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交待清楚下次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地点, 并按照预防接种报告制度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关接种信息。第十一条预防接种单位应当每季度组织对流动儿童聚居地进行摸底登记与查漏补种工
7、作,并将结果逐级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辖区内流动儿童 预防接种证、卡的核查工作,及时补卡、剔卡和消卡,剔出的卡片由预防接种单 位妥善保管。对托幼机构、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时发现漏种的儿童要及时组织补 种工作,并将补种记录反馈所在托幼机构、学校。第十二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产科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预防接种工作,在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完成乙肝疫苗第一针和卡介苗的接种工作,并填写新生 儿首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登记表。新生儿家长或监护人在新生儿出生后1 个月内携带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登记表到暂(居)住地预防接 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卡。第十三条预防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当按照预防接种规范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保存有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的调查、鉴定、处 理和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广东 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第十四条预防接种证由儿童监护人妥善保管,遗失的要及时到建卡的预防接种单位补证。免疫接种卡由预防接种单位指定专人保管。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