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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货者评价和退出机制学校食堂的原料采购是保证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保护学生权益,按照食品卫生法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供货者评价和退出机制:1、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1)、具备合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负责人身份证。(2)供货者是否向生产加工者提供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的合格证,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提供的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和购物发票、凭证与采购食品名称、商标、批号或生产日期是否相一致。(3)是否向学校提供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它感官性状
2、异常的食品。(4)是否向学校提供超过保质期限及其它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5)是否向学校提供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6)供货者是否按照随行就市向学校供货,有无随意提价现象。(7)供货者是否按照要求及时、足量向学校提供采购物品。(8)供货者是否按照各项要求进行服务供货。供货者退出机制:按照上面要求1、无法经营活动的相关证照2、无法提供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3、提供各项证照与所供货物不符者.4、提供货物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5、随意提价进行供货未按照市场价格。6、不服从饮食管理科管理者。以上情况发生一项取消供货者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