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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承担哪些森林防火责任和火灾扑救、灾后处置责任?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或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将会受到什么处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以下森林防火责任: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森林防火期内,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积极配合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
2、机构及相关部门进行防火组织建设、责任制落实、防火设施建设等检查,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按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积极参加和配合扑救森林火灾;依法承担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相关费用;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参考法律与政策:森林防火条例第6条、第20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45条、第46条、第48条、第49条、第5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