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建立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后期管护长效机制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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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建立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后期管护长效机制的通知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耕地用途管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保障粮食安全,按照“管好存量耕地、更要管好新增耕地”的原则,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工作通知如下:一、土地整治项目的范围和管护期限本通知所称土地整治项目是指通过实施省级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进出”平衡等各类产生耕地的项目。土地整治项目自验收通过之日起管护期不得少于5年,从土地整治项目完成验收时起算。二、土地整治项目的管护内容土地整治项目管护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土地整治项目的

2、新增耕地数量管护、质量管护、种植情况管护,配套的农田基础设施以及标识、标志管护等。管护期内土地整治项目的新增耕地数量应与验收的基础数据一致;管护期内土地整治项目的平均质量应高于或等于验收时的平均质量,保持土壤肥力、防止土壤污染;管护期内土地整治项目应分别根据验收成水田、水浇地和旱地的地类按要求种植到位;土地整治项目的排灌设施、机耕路等配套设施应管护保护到位,土地整治项目设立的标识、标志牌等也应管护保护到位。三、建立四级管护责任体系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土地整治项目的后期管护要求、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将管护责任主体分为市、镇(区、街道)、村(社区)、使

3、用权人等四级。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工作负总责,督促镇(区、街道)做好管护责任落实,组织相关主体及时签订土地整治项目移交协议,并督促相关主体及时签订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协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项目立项及验收工作,起草土地整治项目移交协议、指导起草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协议;在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后,指导项目所在镇(区、街道)、村(社区)办理项目的移交手续,层层签订后期管护协议;开展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动态巡查和定期检查;指导和解答镇(区、街道)和村(社区)在管护工作中遇到的政策、业务和技术性问题。镇(区、街道)人民政府是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的监督和

4、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实施工作,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移交工作;督促后期管护工作实施,开展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的日常巡查、监管,开展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等,负责土地整治项目权属调整和出租等工作,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管护(补贴)资金发放。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的责任主体,配合好镇(区、街道)人民政府做好后期管护工作,落实土地管护协议相关要求,通过将移交后的土地整治项目重新发包、经营、出租等多种形式,将管护责任落实到具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种植大户等管护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种植大户等使用权人是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的直接责任主

5、体,要严格按照管护协议和承包、经营、出租协议的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同时根据耕地具体地类开展种植管护,不闲置、不抛荒、不摞荒、不改变耕地具体地类属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并指导全市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结合卫星遥感影像、耕地卫片、变更调查、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对各镇(区、街道)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四、建立“两协议”保障机制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后,各级管护责任主体应及时签订土地整治项目移交协议和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协议,以明确各级管护主体具体责任,保障土地整治项目从立项、实施、验收和后期管护的“无缝对接土地整治项目移交协议和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

6、护协议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管护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管护方式和措施、管护的起止时间、范围和内容、管护(补贴)资金的发放、管护责任的追究等内容。五、创新管护考核和监管方式(一)严格执行管护期力年+2年+3年”政策“1年”是指土地整治项目需在立项完成后1年内完成正式验收,未完成的原则上不再接收新的立项申请;“2年”指第23年,是土地整治项目管护的重点考核期,“2年”中每1年均进行全口径考核;“3年”指第4-6年,是土地整治项目管护的常规考核期,常规考核期采取随机考核和抽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二)严格执行“非农化”“非粮化”考核每年通过卫星遥感影像、耕地卫片、国土变更调查、土地整治项目专项核查和监测

7、等各类技术和政策手段,对土地整治项目管护情况进行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耕地“非农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2020)24号)等文件规定,管护期内在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上发生的“严禁”行为。二是耕地“非粮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等文件规定,管护期内在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上发生的“严禁”行为。三是耕地地类内部流向。验收后土地整治项目中的水田流向旱地或水浇地。四是与以上三种情形类似的其它情况。(三)严格实行指标扣减政策凡在土地整治项目上发生前文所述四类情形,原则上应恢复原状,没有恢复

8、原状的,严格执行指标扣减政策,同步扣减财政补助经费。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存在耕地“非农化”和非粮化行为,通过恢复原状方式整改的,不扣减指标;通过扣减指标方式整改的,根据验收时耕地的具体地类扣减相关镇(区、街道)相应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同时扣减市级下拨补助经费。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存在耕地地类内部流向,由水田流向非水田的,同步扣减相关镇(区、街道)水田指标,执行扣减政策后,下一年度通过“旱改水”恢复水田的,归还扣减水田指标;不能恢复的,扣减市级下拨补助经费。(四)探索资金管理和拨付模式鼓励各镇(区、街道)设立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资金,后期管护资金根据土地整治项目管护情况可分批分年拨付,非土地整治项

9、目的新增耕地可一并纳入管护考核,作为管护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常态化做好项目管护工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验收通过后的第二年年底开始考核,未发生非法占用行为(扣减项目库的)、质量下降、配套设施未损坏的,市政府对镇(区、街道)每年按100O元/亩标准发放管护经费补贴,连续考核5年。2022年年底前的项目,以市级以上督查、检查结果和市级抽查结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后期管护考核;2023年1月1日以后的项目进行全流程考核。本通知印发之前,已通过扣减指标方式整改到位的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不纳入考核基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农村闲置土地整治搬迁组织费考核办法的通知中,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等工作组织费发放政策不再执行;各镇(区、街道)要组织清理因推进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等工作自行出台的文件,凡涉及对村(社区)干部奖励的,一律停止执行,相关工作列入镇(区、街道)对村(社区)的高质量发展考核计分项目。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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