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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学合同签订实行备案制制度根据区教育局与区政府法制办合同备案制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及区法制办关于印发2014年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试点实行合同备案制。现制定有关细则如下:一、备案制开始时间备案制试点工作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同时,启用2021年重新修订后的合同示范文本。二、适用备案制的合同范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合同:(一)按照区政府法制办2021年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二)在合同中未减少我方权利或增加我方义务及违约责任,也未增加对方权利或减少对方义务及违约责任;(三)合同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三、备案制工作流程属于备案制范围内的合同,可以直接签订,并在合同正式签订后2个工作H内交教育局
2、财审科,由财审科登记后统一报区法制办备案。同时提交合同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对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的,还应附书面修改情况说明(加盖公章)。区法制办备案完毕后,合同备案申请表一份由区法制办留存,一份还给单位备查。凭区法制办盖章的合同备案申请表到核算中心报账。四、不属于备案制范围内的合同审查程序不属于备案制范围内的合同,仍按原程序进行审查,参照XX区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合同审查工作的通知执行。具体如下:单位将相关材料直接交局财审科,财审科呈报局长签字后,交区法制办。区法制办审查后,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合同,并经分管区长签字后,由财审科加盖“审查备案专用章:单位凭区法制办审查意见、修改定稿后并加盖“审查备案专用章”的合同到核算中心报账。五、有关要求合同备案工作须安排专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