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1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违法行为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法定依据第十一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阶次具体标准从轻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没收、
2、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因素从轻情形:1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2 .立即停止侵权行为;3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能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4 .积极弥补权利人损失的;5 .社会影响轻微。从重情形:1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2 .造成权利人财产、商誉受损较重;3 .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