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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续教育管理规定为了更好地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加快教师专业化成长,让每次学习的资源能让全体教师达到共享,扩大培训覆盖面,使每次学习活动达到学有所获,学有所值的目的,同时也为了规范我校对教师校内、外出学习和培训的管理,使全体教师能按照学校、系、部、培训单位的制度进行工作、教研和学习,提高教育教学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特制订教师学习、培训的有关规定:1 .教师参加校内、校外培训总和平均计算,含学校组织的专业观摩、校级公开课、校际公开课、市级公开课、外出考察学习等活动。2 .每学期20课时为满分,其中有4课时自学分,自学分凭学习教材和学习记录、学习心得等材料认定;学期学习、培训不少于20课时。3 .教
2、师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统一活动,不得无故缺席。外出学习、培训由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通知、文件,经学校领导批示、教务处、系部统筹安排。教师接到学校或系、部培训通知后,先到相关部门填写教师外出学习、培训登记、调课的安排表格(行政管理人员外出前必须妥善安排好相关工作,做好交接手续备案),在相关课程移交手续办好后方可外出参加学习、培训,否则,学习期间所有费用不予以报销,并且以旷工旷课处理。4 .外出教师必须遵守培训单位的活动安排,认真学习,记好笔记并积极参与交流讨论。5 .公派外出学习、培训的教师回校后,要完成以下工作:(1)及时转交上级下发的资料(含相关书籍和光盘);(2)交学习或听课笔记;(3)交一篇心得体会;(4)上一堂示范课或向相关部门和教师作专题汇报。6 .外出培训学习的教师回校后,按规定完成学校规定的任务,由教务处研督导中心和分管教学的领导出具相关证明后,学习培训的有关费用方可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