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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章程第一条为规范X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工作(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XX)X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专家委员会由区生态环境部门组建和管理。第三条专家委员会由20-25名涉新污染物行业(如化工制药)、化学品环境管理、环境监测、风险评估等领域研究或技术工作经验丰富、能力突出,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以及有关部门负责新污染治理工作的处级以上专业干部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2名、副主任委员2名,下设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第四
2、条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全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领域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推荐,或由区生态环境部门直接提名,并征得专家委员及所在单位同意;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遴选后,对符合要求的,予以聘任。第五条专家委员实施动态管理:(一)专家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按照本章程有关要求,重新遴选、聘任。(二)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章程的专家委员,区生态环境部门可直接予以解聘。(三)专家委员不能继续参与专家委员会工作时,应以书面方式提出辞呈,或由其所在单位出具情况说明,经区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后,退出专家委员会。(四)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临时专家委员。第六条专家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3、一)为X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包括但不限于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和管控措施研究、新污染物治理试点示范等方面的技术指导。(二)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新污染物治理具体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三)协助推动新污染物研究领域区级科技创新平台创建。(四)承担区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的其他新污染物治理相关工作。第七条专家委员在开展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开展工作,并受社会监督。(三)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收受利害关系单位、个人的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四)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任何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工作情况,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五)未经专家委员会同意,专家委员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第八条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部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负责专家委员会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第九条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