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施工监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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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工程施工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管理,规范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工程建设监理业务质量和执行力,保障公司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工程建设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监理业务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等约定,为工程项目建设准备、施工、生产准备和竣工验收等阶段提供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活动,对工程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条监理业务承接应当遵循原则: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不得有直接隶属关系或者影响监理工作客观公正的其他利益关系

2、。监理单位应履行投标文件承诺和监理合同约定。第四条监理业务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遵守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对监理业务管理的要求;依据建设单位委托统筹规划精干高效,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做到合同条款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全覆盖。管理流程清晰受控、强化执行,量化验证,运行高效。第五条公司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在实施监理活动前,依法与公司签订书面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工程监理范围和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监理服务费用计取与支付,建设单位提供的工作条件,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对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以下简称HSE)、合同、信息进行管理的条款内容

3、。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投资的新建、改(扩)建、迁建等项目,由公司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对参与工程建设的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各控股公司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执行。第七条工程管理部为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监理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对公司项目管理部(组)及检测单位实施业务检查监督与指导。第二章职责第八条工程管理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建设项目监理业务管理相关制度并监督执行。(二)负责指导项目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开展监理管理工作。(三)负责督促、检查各项目单位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及监理合同的履行。(四)负责公司工程项目监理单位的考核考评及合同履约情况的综合考核。

4、(五)负责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审核。(六)督促、监督监理单位完善平台信息,按公司工程建设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要求开展工作。(七)研究、协调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监理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第九条工程研究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对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工程质量等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核。(二)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单位是否严格按设计图纸和设计变更施工,发现问题要求监理单位限期组织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第十条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对监理单位进行管理;项目经理为工程监理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二)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或承诺审核监理单位派遣的机构、

5、人员情况,对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进行检查(面试筛选)、监督和评价。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监理人员提出调整、更换及处罚意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诚信管理,组织对工程监理单位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考核、初始评价的工作。(四)负责审批监理项目策划文件及报审的有关文件。(五)负责检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标准化运转、信息系统运用情况,对规范项目监理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对存在问题实施闭合管理。(六)负责审核监理费支付申请并上报月度用款计划。(七)负责报送所辖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相关信息。(八)参与工程项目的监理招标工作,择优选择综合实力强、服务水平高、价格合理的监理单位。第十一条监理单位主要

6、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及所委托单位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标准规范,履行工程监理合同。(二)负责本单位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的调配,并对其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三)负责对施工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等进行控制。(四)报送所辖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相关信息。第十二条设计、施工承包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接受监理单位的管理和检查。(二)对监理单位发现的不符合项进行整改。(三)设计承包商是施工图设计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四)施工承包商是施工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第三章监理人员管理及工作组织第十三条项目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设置

7、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人员须持证上岗并按证书许可范围执业。持证监理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第十四条承担公司储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持有化工石油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员应持有石油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资格证书,安全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需要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第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期间不应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更换合同约定不可替换人员时,由监理单位书面报公司项目单位初审后报工程管理部审核,并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对于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或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监理单

8、位应及时更换。第十六条监理合同签订后14日内,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投标文件中组织机构和监理合同的约定成立监理机构(监理部)。成立监理机构的正式文件、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书、总监资格证书应报公司项目单位备案,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详见附件1)。第十七条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第一责任人的监理管理体系。总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单位授权和监理合同约定,代表监理单位全面负责受委托项目的监理工作。第十八条监理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投标承诺组织落实人员,明确各监理人员的岗位及职责,保证人员的姓名、证件、从业资格等与合同约定、投标承诺相符合。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结合工程实施计划,合

9、理编排月度人员派遣计划,并提前做好人员筹备工作,保证监理人员及时到位实施监理工作。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为监理部配备满足独立开展监理工作的各类资源,并在工程建设期间,结合工程实际,合理调整资源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一)监理部应配备足额满足专业需求且合格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的配备要求。详见附件2。(二)监理部应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交通车辆、通信、检测仪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等资源。第二十一条监理工作开始前,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理部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监理部应实施逐级交底,确保监理工作全面、顺利实施。(一)监理单位应在项目中标后、监理工作实施前对监理部主要成员进行监理合同、监理大纲的交底。(二)项目

10、总监理工程师应对监理部主要成员进行监理规划的交底,交底会议纪要或培训记录应报公司项目单位备案。(三)监理部应根据工程不同阶段和特点,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应包括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旁站方案、HSE监理工作方案、质量通病防治控制措施等。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监理部应加强培训,确保监理人员掌握监理工作的内容、要求、方法。各类培训完成后应进行考试,不合格人员不得进入监理部。(一)监理单位应对全体监理人员进行监理相关知识的培训,特别要加强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培训。(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对监理部全体监理人员进行相关管理制度、标准、规程规范的培训。(三)监理部应根据工程不同阶段和特点

11、,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岗前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特点、技术要求、监理工作方法等。(四)监理部人员业务等培训纳入工程监理单位考核。第四章监理单位工作职责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超资质范围承接监理业务,不得转让或分包工程监理业务。严禁以串通、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依据国家和建设工程行业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目标明确、职责分明、措施具体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细化完善监理工作制度,明确安全质量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程序、措施,并指定专(兼)职安全质量监理人员,做到权责统一。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

12、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委托监理合同等文件编制监理规划,明确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监理规划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报送建设单位审批。对于专业性较强或具备一定规模的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结合其专业特点编制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报建设单位审批。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合同、信息、健康、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控制和管理,并做好各方关系的沟通协调工作,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应核查被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督促被监理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安全观察

13、与沟通,自主管理,5S现场管理活动及时掌握施工现场QHSE体系的运行情况。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发现存在QHSE事故隐患,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工程暂停令,并审查处理方案,检查整改结果。被监理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审批被监理单位的工程进度计划,每周/月应定期检查实施情况,监理人员要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措施实现工期目标,对于存在的工期风险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改进建议。在工程竣工投运后,应向公司项目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总结。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和国家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计量

14、、工程款支付及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工作实施控制。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该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应理解和掌握工程承包合同,熟悉工程变更、延期、分包、违约、费用赔偿、争端与仲裁等方面约定,妥善处理工程暂停及复工、费用索赔、工程延期、工期延误和合同争议。对于工程变更和分包,项目监理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和维护QHSE微信管理平台,信息文件目录,完善工程信息文件的传递流程及各项信息管理制度,做好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处理、存储和应用工作,定期向项目管理单位报送相关监理信息。总监理工程师应指定专人负责

15、监理文件及资料的管理,监理人员对监理资料须如实记录、及时整理、有序分类。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及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相关会议,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实施情况,上报监理工作报告、总结等材料。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第三十四条监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遵守监理职业道德规范,依法依规行使监理人员的权利,严格履行监理人员的义务,按规范要求实施监理,对监理工作质量承担责任。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承担监理工作期间,不得在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任职或兼职,不得承揽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及设备的销售业务;不得向被监理工

16、程的承包商指定或推荐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商。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应依照合同约定开展监理工作,除特殊情况外,公司项目单位不应干涉监理的正常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在合同授权范围内下达的监理指令,承包商应予执行,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撤换不合格人员。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公司项目单位不得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第三十七条支付监理单位工程进度款应在施工工程完成的总体进度基础上,应将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资料作为支付依据。成果依据资料包括定期工作小结(含定期工作任务完成内容),工程质量、HSE,工程资料等方面的综合性检查附件,巡检、旁站点检查附件,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附件等。详见附件3。第三十八条监理资料的管理应按照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及公司竣工资料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总监理工程师应指定专人负责监理资料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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