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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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为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企业市场化救治和退出机制,推进全市破产处置工作,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发改财金c2019)110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建立我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的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及法院的职能作用,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的企业接管、

2、财产处置、安全生产、危废处置、职工安置、税收申报、金融协调、变更注销、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基金保障、公共服务、社会稳定等问题,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二、工作职责(一)建立企业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由各镇街开发区对辖内运营中的各类企业构建分类风险预警机制,定期监测了解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对外投资等情况。由市工信局根据各镇街开发区收集的企业税收、水电、银行贷款、欠薪、社保、对外担保、集资、资产流失、民生问题、涉及诉讼、信访案件等信息,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会商,确定企业不同的风险等级。对苗头性、趋势性的问题,进行预警。(牵头单位:工信局;责任单位:发改委、工信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

3、局、公用事业局、市场监管局、信访局、法院、税务局、各镇街开发区)(二)积极开展濒临破产企业多元化解工作。对尚未进入破产程序的濒临破产企业,各镇街开发区要充分评估企业破产对经济社会和企业、职工造成的影响,探索濒临破产企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帮助仍有市场潜力或仅是陷入局部性、阶段性困境的市场主体化解经营危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运营能力。(牵头单位:法院;责任单位: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信访局、各镇街开发区)(三)破产案件审查期间为协调处置该企业产生的费用由财政先行垫付。企业出险进入破产审查程序,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为妥善处置出险企业产生的审计、评估、调查、咨询等相关费用

4、由所在镇街开发区协调同级财政垫付,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上述费用参照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相关规定处理。(牵头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法院、各镇街开发区)(四)稳妥推进企业破产重整。对具备拯救价值的企业,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协调金融机构债权人、债务企业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及时开展重整、和解,推动庭外重组、和解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探索预重整制度,提高破产重整质效。(牵头单位:法院;责任单位:发改委、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各镇街开发区)(五)依法配合接管破产企业。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解除针对破产企业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强制措施,依法移交管理人接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5、的除外。(牵头单位:法院;责任单位:工信局、公安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住建局、税务局、海关、检察院)(六)有效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应急局、工信局、住建局、公用事业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大队、法院等相关部门及各镇街开发区对在办破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原则上每年联合组织开展一次“深度检查二(牵头单位:应急局;责任单位:工信局、住建局、公用事业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大队、法院、各镇街开发区)(七)妥善处置破产企业危险废物。管理人在接管破产企业后,应及时清查破产企业是否存有危险废物,发现存有危险废物的,应及时向法院、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大队及当地镇街开

6、发区报告,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督促、指导管理人及时制订危险废物处置方案,积极配合妥善处置危险废物。(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消防救援大队、法院、各镇街开发区)(八)畅通破产财产处置通道。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将破产财产处置、重整投资招募纳入招商引资范围,充分运用招商引资机制及资源、积极推介破产财产和破产企业,加大政策扶持,解决破产财产处置难和重整投资招募难等问题。(牵头单位:招商局;责任单位:法院、各镇街开发区)(九)协调处置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充分运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政策,解决破产企业士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处置难题。依法处置士地使用权回收事宜。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

7、征收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补偿标准等执行。对于破产企业建造并占有的违章建筑,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会同法院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以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视具体情况妥善处理。法院在处置破产企业土地资产前,应事前征求属地政府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意见,处置的不动产及各项税款等相关情况在拍卖公告中予以明确。(牵头单位: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住建局、城管局、行政审批局、法院、各镇街开发区)(十)合力解决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的难点问题。对于破产企业的在建、续建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管理人完成续建及商品房交付使用验收等工作;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完整验

8、收资料的项目,如符合消防、土地、规划、人防及相关配套等建设标准并通过第三方质量安全鉴定的,进一步简化商品房交付使用验收手续。(牵头单位:住建局,责任单位:公安局、自然资源规划局、行政审批局、法院、各镇街开发区)(十一)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民生权益。对于因企业破产清算而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综合运用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及时办理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发放域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障彳e三;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对于吸纳破产企业原有职工的重整企业和其他企业,积极提供政策扶持。多形式、多渠道开发再就业岗位,按规定落实各项就业帮扶政

9、策,鼓励下岗职工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协调解决再就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牵头单位:人社局;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信访局、税务局、各镇街开发区)(十二)解决破产企业税务问题。征税机关应当根据管理人通知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及时申报税收债权;将整个清算期间作为独立纳税年度,计征企业所得税;做好土地增值税政策适用和应纳税额计算,在破产财产拍卖或变卖成交后,按规定确定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牵头单位:税务局;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法院、海关)(十三)加大财政金融政策支持。财政、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积极发挥沟通协调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在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在财产处置方案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表

10、决、重整信贷资金支持等方面,积极争取相关决策权限下放,切实支持企业破产。(牵头单位:工信局;责任单位:发改委、财政局、人民银行、银保监组)(十四)简化破产企业变更注销。对于破产企业涉及的税务非正常户转正常户的管理,经营所需发票的申领,生产许可、资质证明等的变更登记,税务、工商的变更和注销登记等,应当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简化相关程序和手续。破产管理人可以依据法院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向破产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法院)(十五)修复重整企业信用记录。加强对重整企业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将之及时、准确地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对于经审查符合信用

11、修复条件的重整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法人信用修复办法,为其开通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协调信用信息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及时开展信用修复。适时调整重整企业的信贷级别,引导金融机构、政府基金为重整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牵头单位:发改委;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十六)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做好企业破产涉及的矛盾化解和稳定维护工作。公安部门在接到财产抢夺、人身伤害、谣言散播等警情后,应当及时出警处置;根据法院的商请,协助做好与企业接管、财产处置、债权审查、会议召开等相关的风险评估、稳定预案和秩序维护工作。宣传、信访部门应当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领域的舆情跟踪和信访稳定。(牵头

12、单位:政法委;责任单位:宣传部、公安局、人社局、信访局、法院、各镇街开发区)(十七)打击恶意逃废债务。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就管理人开展企业接管、财产调查、债权审查等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和积极协助,形成打击恶意逃废债务的工作合力。对于企业破产涉及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假诉讼,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账簿,妨害清算,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等侵害破产企业及债权人利益罪,公安、检察等部门应当加大立案侦查和处置;人民银行市支行应当协调金融机构配合司法机关做好涉及破产企业银行账户的查控工作。(牵头单位:公安局;责任单位:政法委、工信局、检察院、人民银行、银保监组)(十八)提供管理人履职保障。管理人可以依据法

13、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履行对破产企业的管理职责、对破产财产的调查处置、对破产债权的审查分配等法定职责,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充分认识管理人的职责定位,依法保障管理人的独立履职。(责任单位: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各镇街开发区)(十九)建立破产维稳保障基金。多渠道筹措破产保障基金,用于解决无产可破企业的危险废物处置、职工债权保障等涉及公共安全、民生保障等所需的资金,保障破产程序顺利推进。(牵头单位:法院;责任单位:政法委、财政局、人社局、信访局)(二十)揖共企业破产涉及的公共服务。对Ta入辨的企业,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恢复对破产企业的供电

14、、供水、供气,对破产受理前已结欠的电、水、气费,依法及时申报债权;对破产受理后新发生的电、水、气费,列入破产费用,由管理人以破产财产随时清偿。(牵头单位:公用事业局;责任单位:发改委)(二)加强属地政府联动保障。各镇街开发区要做好辖区企业破产涉及的矛盾化螭畸定维护工作,协调做好安全生产、环境用汽资产处置、招商引资等工作。(责任单位:各镇街开发区)(二十二)其他需要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解决的事项。三、工作机制(一)建立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市法院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召集人,政府办、宣传部、政法委、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

15、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公用事业局、城管局、应急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信访局、招商局、生态环境局、检察院、税务局、人民银行、银保监组、海关、消防救援大队等为成员单位。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法院,负责协调联动机制日常工作,包括筹备召开联席会议、起草企业破产处置情况报告、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联合调研需协调的问题,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策,汇总相关信息以及其他日常事务。(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的问题,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副总召集人召集。联席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全体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负责听取

16、企业破产处置情况报告,研究需要解决的全局性事项,由全体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负责研究需要解决的特定事项,由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经联席会议研究,对报请解决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供各方执行;尚不具备解决条件的,待条件具备后再行审议。(三)建立书面函告机制。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指定管理人后,监督指导管理人书面告知各成员单位破产案件的相关情况。成员单位在接到告知后,应在指定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破产企业应缴纳税、费、罚款等债权,并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四)建立信息共享交流机制。定期;总、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和法院涉及僵尸企业处置和破产审判工作的相关信息,通报相关情况,编发典型案例,总结有效做法,推广成熟经验。(五)建立协调联动机制联合调研和提案制度。每年根据企业破产处置需要,选取一定数量需要解决的共性问题,由协调联动机制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共同起草提案提交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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