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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榄核镇促进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推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工作要求,促进全镇农业增量提质发展,助力我镇乡村振兴,根据南沙区现代农业增量提质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奖励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经营主体(企业、平台、组织类)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账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2 .在本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对本镇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农业发展有直接贡献。3 .业务范围包括农业科研、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服务,农业农村观光休闲、农业综合服务。(二)经营主体(农户个体类):在本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人
2、员。第二章支持扩大投资奖励办法第三条支持扩大投资奖励对象为当年在榄核镇范围内扩大农田基础设施、生产经营设施、智能管理设施(装备)、农产品加工设备设施等投资的农业经营主体。第四条支持扩大投资奖励申请条件为农业经营主体的投资应符合固定投资有关规定,且当年固投金额不少于200万元。第五条支持扩大投资奖励标准:镇财政按扩大投资额的25%给予奖励,可叠加领取上级资金,但财政补助金额占当年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75%,每家经营主体镇财政补助每年不超过200万元。第六条支持扩大投资奖励申请程序1.组织申报:由农业经营主体自主申报。2 .申报时间:经营主体应于每年5月10日或11月10日前,将完工项目申请资料
3、或项目计划资料报镇经济发展和市场监管办公室(农业组)。3 .组织核实:项目领取上级财政补助的,按上级核定后的投资额由镇财政组织核发奖励;项目未领取上级财政补助的,经由镇委托的第三方评审单位核定后,按核定的投资额予以核发奖励。4 .组织公示:公示期7个自然日。5 .经营对象确认后,组织奖励发放工作。第七条其他情况1.工程类投资要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和使用年限;设施设备类投资要符合固投有关规定,并确保设施设备在本项目内使用,且年限不得低于5年。6 .相关设施设备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两手册一指南”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正负面管理清单落实备案。7 .投资建设不得涉及违法用地、违
4、法建设等行为。第三章支持土地流转奖励办法第八条支持土地流转奖励对象为承包经营权确权的土地交由村集体统一流转、集约连片面积达100亩以上、流转期5年以上的村集体和经营主体(流入方)。第九条支持土地流转奖励条件1 .奖励办法有效期内发生的土地流转;2 .流转的土地必须由村集体集中经营,或村集体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对外发包;3 .经营单位(流入方)必须是土地实际使用方;4 .流转土地的使用必须合法合规,且用于生产食用农产品的比例不低于80%o第十条支持土地流转奖励标准:在流转期限内,镇财政按流转面积奖励村集体工作经费100元/亩/年,奖励经营主体(流入方)300元/亩/年。第十一条支持土地流转奖励
5、申请程序1 .组织申报:由村集体统一申报,并引导经营单位(流入方)按时提交申报材料。2 .申报时间:每年10月15日前汇总各村土地流转情况。3 .组织核实:如流转的土地有同步申请上级财政补助,按照上级核定的流转面积,由镇财政予以核发奖励;如流转的土地不申请上级财政补助,按土地发包面积核发奖励。4 .组织公示:公示期7个自然日。5 .申请对象确认后,组织奖励发放工作。第四章支持旅游景区发展奖励办法第十二条支持旅游景区发展奖励对象为被评定为国家A级旅游景区的经营主体。第十三条支持旅游景区发展奖励条件:被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不低于AAA(3A)级。第十四条支持旅游景区发展奖励标准:奖励被评定的旅游
6、景区经营主体5A级别300万元,4A级别100万元,3A级别30万元。第十五条支持旅游景区发展奖励申请程序1 .组织申报:由经营主体自主申报。2 .申报时间: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后。3 .组织核实:镇经济发展和市场监管办公室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核发奖励。4 .组织公示:公示期7个自然日。5 .申请对象确认后,组织奖励发放工作。第十六条其他情况如在本奖励办法有效期内,经营单位已享受奖励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提升,将不重复领取奖励,但可按最高等级申请差额。第五章支持创建品牌奖励办法第十七条支持创建品牌奖励对象1 .新获评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农业经营主体;2 .新获绿色(有机)食品认
7、证的农业经营主体。第十八条支持创建品牌奖励条件:必须是本奖励办法有效期内新获评的经营主体。第十九条支持创建品牌奖励标准1 .新获评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2 .新获绿色(有机)食品认证,每个产品奖励5万元。第二十条支持创建品牌奖励申请程序1 .组织申报:由农业经营主体自主申报。2 .申报时间:经营主体被评定为农业龙头企业后,产品新获评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后。3 .组织核实:根据评定的证书材料核发奖励。4 .组织公示:公示期7个自然日。5 .申请对象确认后,组织奖励发放工作。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二十一条奖励款项为榄核镇财政资金,根据组织核实结果,由
8、镇经济发展和市场监管办公室负责收集经营主体银行账号、开户证等相关资料并申请支付,财政办公室采用对公划账方式支付到企业账户。奖励资金由企业自行决定使用方式(可奖励相关个人)。第二十二条申请本扶持奖励的经营主体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镇经济发展和市场监管办公室有权核查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将取消其资格。被取消资格的经营主体,终止其享受的有关扶持政策并退回已领取的扶持奖励资金。如涉嫌犯罪的,线索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取消奖励、补贴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申领资格。已发放奖励、补贴的,须在限期内退回。(一)如经营主体或其法定代表人在申领或领取奖励、补贴的年度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有违法犯罪的;(二)经营主体违反信访条例,组织或参与群体性维稳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第二十四条镇财政每年预算用于支持经济发展,因每年奖励金额不确定,所以资金拨付将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进行拨付。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榄核镇经济发展和市场监管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从2024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