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24]9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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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方法的通知财企(2024)94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国有股东、上市公司: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方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二。九年六月十九日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心关于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确定精神,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的有关政策,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国

2、有股东是指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代表国务院和省级以上(含安排单列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特设机构和负责监督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各级财政部门。第四条本方法所称国有股是指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第五条本方法所称国有股转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持有。其次章转持范围、比例和方式第六条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

3、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第七条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至本方法公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上市前国有股东担当转持义务。经确认的国有股东在履行转持义务前已发生股份转让的,须按其担当的转持义务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转持国有股。第八条本方法公布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担当转持义务。第九条混合全部制的国有股东,由该类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履行转持义

4、务。详细方式包括:在取得国有股东各出资人或各股东一样看法后,干脆转持国有股,并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对非国有出资人赐予相应补偿;或者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以分红或自有资金一次或分次上缴中心金库。第十条对符合干脆转持股份条件,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须要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允许国有股东在确保资金刚好、足额上缴中心金库状况下,实行包括但不限于以分红或自有资金等方式履行转持义务。第三章转持程序第十一条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至本方法公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转持程序:1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现有资料对转持公司中的国有股东身份和转持股份数量进行初步核定,

5、并由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和社保基金会将上市公司名称、国有股东名称及应转持股份数量等内容向社会联合公告。应转持股份自公告之日起予以冻结。2 .国有股东对转持公告如有疑义,应在公告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馈看法,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予以重新核定。3 .对于以转持股份形式履行转持义务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下达国有股转持通知,并抄送社保基金会。中国结算公司在收到国有股转持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各国有股东应转持股份,变更登记到社保基金会转持股票账户。对于以上缴资金方式履行转持义务的,国有股东应刚好足额就地上缴中心金库,凭一

6、般缴款书(复印件)到中国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解冻手续。4 .国有股东在国有股转持程序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应将转持股份状况,或以其他方式履行转持义务状况以及一般缴款书(复印件)等有关文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和社保基金会。第十二条本方法公布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转持程序: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国有股东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确认国有股东身份和转持股份数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出具国有股转持批复,并抄送社保基金会和中国结算公司。国有股转持批复应要求国有股东向社保基金会作出转持承诺,并载明各国有股东转持股份数量或上缴资金数量等内容

7、。该批复应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必备文件。5 .对于以转持股份形式履行转持义务的,中国结算公司在收到国有股转持批复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将各国有股东应转持股份,变更登记到社保基金会转持股票账户。对于以上缴资金方式履行转持义务的,国有股东须按国有股转持批复的要求,刚好足额就地上缴到中心金库。6 .国有股东在国有股转持工作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转持股份状况,或以其他方式履行转持义务状况以及一般缴款书(复印件)等有关文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和社保基金会。第四章转持股份的管理和处置第十三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的境内上市公司国有股,社保基金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

8、禁售期义务。对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至本方法公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转持的股份,社保基金会在承继原国有股东的法定和自愿承诺禁售期基础上,再将禁售期延长三年。第十四条社保基金会转持国有股后,享有转持股份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第十五条国有股转持给社保基金会和资金上缴中心金库后,相关国有单位核减国有权益,依次冲减未安排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并做好相应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工作。对于转持股份,社保基金以发行价入账,并纳入基金总资产统一核算。对国有股东替代转持上缴中心金库的资金,财政部应刚好拨入社保基金账户。第十六条财政部负责对转持国有股充溢全国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实施监管。财政部可托付专业中介机构定期对社保基金会转持国有股的运营状况进行审计。第十七条社保基金会应设立特地账户用于接收转持股份,按本方法转持国有股以及转持股份在社保基金各账户之间转账,免征过户费。第十八条国有股转持过程中涉及的信息披露事项,由相关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方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负责说明。其次十条境外上市公司减转持工作仍按现有相关规定执行。其次H一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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