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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建设工程结算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竣工结算编制情况的审计监督,加强建设项目管理,保障建设资金的合理、合法使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结算审核质量,根据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和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校内外施工单位承建的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投资的工程项目;所涉及的金额是指人民币;所涉及的日期为工作日。第三条大学工程审计工作由审计处组织实施,若需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有文件规定须送外审的除外),由审计处提出,经校领导批准,具体委托事项由审计处、监察
2、室办理,委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第四条对工程项目的审计内容1、工程项目资金来源的合规性、项目合同(协议)内容的有效性和真实性;2、工程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及变更内容、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材料、设备采购与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隐蔽工程的真实性;工程项目合同的履行情况;工程项目成本及相关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3、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有关监理报告及竣工结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凡由学校经费投资的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预算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选择三个以上的施工队进行招标(学校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有关条款执行)
3、。基本建设项目由基建处负责组织招投标及管理,网络工程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组织招投标及管理,仪器设备的采购由设备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招投标及管理,其它工程项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招投标及管理(根据工程项目管理需要可委托相关单位管理)。第五条对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审核内容1、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文件是否齐全;2、工程结算编制范围是否与计划规定的规模、内容相符,结算编制的办法、定额、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补充定额是否有依据;3、材料、设备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其结算价格是否符合规定或实际情况;4、工程项目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工程量是否真实、准确;计算是否正确。第六条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
4、方式1、工程造价5千元以上的土建、安装、修缮、装饰、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的竣工结算须经审计处审核后方可办理结算。2、工程造价5千元(含5千)以下的工程竣工结算采用”结算备案,抽查审核”的办法,建设单位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按规定将齐全结算资料报审计处备案,审计处在结算书上加盖工程项目结算已备案”印章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3、财务部门在办理工程结算付款过程中,如发现工程结算有明显出入时可向有关单位提出具体结算内容及复核的意见。第七条工程结算审核程序1、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管理的工程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收集全部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5、资料进行一审后,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工程管理单位将一审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的全部工程结算文件资料送审计处审核或送外审(二审);审计处签收有关结算资料后,一般按送审顺序进行结算审核,必要时与有关单位预约时间到现场核实,审定结算经签名和盖章后返回工程管理单位;(4)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审定的工程结算办理结算手续。2、其他工程项目工程管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对项目、材料、规格、数量、质量、安全措施等进行监督把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制结算书(签名并加盖公章),工程管理单位在结算书上签署核实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有关工程结算的文件资料送审计处;审计处签收有关结算资料后
6、,与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预约时间到现场核实,进行结算审核,审定结算经签名和盖章后返回工程管理单位,再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第八条工程结算送审或送备案时应提供的资料(原件)(一)学校规定招标的工程项目应提供下列的资料:1、工程结算书;2、招标文件、标书;3、施工合同(协议);4、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5、开工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6、竣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资料、施工现场签证单和有关会议纪要等;7、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承诺书。(二)非招标工程项目应提供下列的资料:1、工程结算书;2、施工合同(协议);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4、变更资料、施工现场签证单和竣工图
7、纸;5、五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承诺书O上述资料应按规定办理并经施工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共同认定(签字并加盖公章)方有效;凡涉及校园环境、网管、道路以及影响房屋结构或外观的工程应有后勤管理处审批同意的意见;如送审工程结算资料不齐或手续不全,审计人员可以不签收结算资料或不进行结算审核。为了严格我校工程(预)结算的管理,参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有关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如工程造价误差超过一定比例应受到批评教育或处罚的规定,工程造价在五万元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必须要求施工单位签订工程结算承诺书”(见附件1),承诺所编制的工程结算误差不超过5%,如经审定结算核减超过5%,学校可以直接从工程结
8、算款中扣除超出部分的10%-30%支付违约金用于咨询费或审核费等。在一年内如有两项工程项目结算误差超过15%或有一项工程项目结算误差超过25%以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施工单位,应取消其在我校承接工程项目的资格。第九条工程项目结算审核期限,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按有关规定报送竣工结算资料,工程管理单位应在施工单位送齐竣工结算资料后60日内按第八条规定报送竣工结算资料,审计人员在收齐结算文件资料之日起,一般在60日内完成审核,但不包括与施工单位对数的时间。第十条对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抽查审核”项目的处理办法1、审计处在一段时间内对备案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审核,如抽查审核发现误差较大或情节严重
9、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2、发现故意把工程项目肢解施工结算的,责成工程管理单位追回全部工程款,重新办理工程结算审核,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处分。第十一条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开展工作,有关单位及人员收到审计处的预约、通知及查询电函后,应在10日内如实答复办理;如逾期,审计人员有权做出处理意见或终止结算审核,并将处理意见或终止审核意见通知工程管理单位。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对数后把结算书取走的,应在10日内送回办理有关手续;如逾期,审计人员可视施工单位无异议,直接做出结算审核意见并通知工程管理单位。第十三条预付工程款应留足尾款(特殊行业的除外)1
10、、20万元(含2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预付款总额应控制在合同价的65%以内;2、2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预付款总额应控制在合同价的75%以内;3、1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预付款总额应控制在预算造价的85%以内,累计支付工程款超出合同价85%的工程进度款须送审计处审计后方能拨付。第十四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或预算的漏项、工程变更需调增工程造价的,如工程同一漏项、变更内容需增加投资5万元以上的,施工单位必须做出工程项目漏项、变更内容预算并经工程管理单位审核后再按以下程序审批:增加投资10万元以内的,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增加投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的,应经主管校长审批
11、同意并向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通报情况;增加投资20万元以上的,应经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报校长审批同意。工程项目漏项、变更增加投资额需签补充协议的,须按增加的投资额经审批同意后方能签署补充协议,并将补充协议送审计处、财务处备案;工程项目漏项、变更增加投资额的原则上不予预付款。第十五条常规修缮工程项目,一般不高于四级(含四级)企业计费,其它工程项目参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按学校规定应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招投标结果和施工合同(协议)应报审计处及财务处备案;在工程结算审计过程中如发现应招标的工程项目违规不招标或有弄虚作假、故意肢解发包工程项目行为的,将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按有关规定追
12、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第十七条工程项目拟总造价包干的工程预算应经审计处预审后方可签订合同(协议);所签署的施工合同(协议)应遵照本办法执行(有上级文件规定的除外)。在结算审计过程中如发现招标工程项目或总造价包干的工程预算中存在故意抬价、虚报内容的,审计人员有权责成纠正并按实结算,情节严重的将追究责任。第十八条审计结果经审核人员签名并加盖审计处公章后方有效。第十九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工程审计职权,对阻挠、拒绝审计或不如实提供资料、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行为,应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依法审计,如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按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学校以前有关工程审计规定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