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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苏州工业园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通知苏园管办200856号各局办、各大公司、各派驻机构、各直属单位、各镇:重大活动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珍贵的历史记录。为进一步规范苏州工业园区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维护园区发展的历史面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苏州市档案管理办法和苏州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苏州工业园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大活动档案的内容重大活动档案是指苏州工业园区在举办有关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外事、宗教等重大活动(包括重大事件、重要会议等)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字、声像、
2、电子文件、实物和其他形式的历史记录材料。重大活动包括:(一)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检查、视察、考察、指导工作;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的参观、访问;(二)承办的全国性、国际性会议和举办的重要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活动和公益性等各类活动,包括重大庆典、纪念活动、重点工程开工、竣工典礼、重大论坛、重大会展、大型文艺、体育、经贸等活动;(三)重大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的抢险救灾活动以及其他具有较大影响和重要意义的活动;(四)园区档案管理中心确定的其他重大活动。二、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范围(一)重大活动形成的全部文字材料,包括方案、计划、日程安排、领导讲话、简报、总结以及重大活动必备的材料;(二)重大活动中形成的照片、
3、录音、录像、光盘以及重要领导人、名人的题词等;(三)重大活动中获得的荣誉证书、奖牌、奖杯、奖状、锦旗以及外事活动中的重要礼品等;(四)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其它应该归档的各类材料。三、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重大活动档案属国家所有,是国家档案全宗的重要组成部分。园区重大活动的档案管理工作实行主办单位收集、整理,档案管理中心集中统一保管、提供利用的原则。(一)一个单位主办的重要活动,其形成的整套材料归入本单位档案部门;两个以上单位联办的活动,其形成材料由主办单位负责归档。园区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区重大活动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二)重大活动的主办或承办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活动期间档案的收集、整理等
4、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在活动结束后2个月内向园区档案管理中心移交档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移交的,应征得园区档案管理中心的同意。(三)重大活动的主办或承办单位可以保存重大活动档案的副本或复印件。(四)向园区档案管理中心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的单位可以无偿、优先利用本单位的档案,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档案管理中心为其提供方便条件。园区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按照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重大活动档案的建档工作,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明确建档责任人,明确档案收集范围,按规定及时移交档案管理中心。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征集、征收散存于社会上的重大活动档案资料。对园区重大活动档案工作有突出贡献者,园区档案管理中心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