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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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主题词:经济管理成品油实施细则通知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1月15日印发准印号:川府办文登第52号(共印50份)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保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流通体制规范化进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下列简称办法)、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与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列简称细则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

2、关法律法规与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与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第四条四川省经济委员会(简称省经委)负责制定全省加油站与仓储行业进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市(州)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固的成品油供应渠道,并具备下列四种条件之一: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与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2 .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

3、口企业;3 .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习惯的成品油供油协议;4 .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习惯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oo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者铁路专用线或者公路运输车辆或者1万

4、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条件(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OO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者铁路专用线或者公路运输车辆或者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第七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条件(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进展规划与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二)具有长期、稳固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

5、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习惯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三)省会及市(州)中心城市与高速公路经营注册资本原则上很多于500万元人民币,国道、省道经营注册资本很多于300万元人民币,县城、县道经营注册资本很多于100万元人民币,乡道经营注册资本很多于30万元人民币;(四)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与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止水域污

6、染等有关规定;(七)加油站的设置与距离要求:1.国道、省道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2 .高速公路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3 .县道每百公里不超过8对;4 .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很多于0.9公里,即建设规划用地红线最近距离很多于L8公里;但位于道路两侧的相对位置或者转弯后的其它位置的两个加油站,按其中心点之间的距离符合交通法规规定的最短行车距离(以单边最短距离为准)很多于1.8公里。5 .农村加油点设置务必距国道、省道3公里以上且原则上每个乡镇不超过1座;(八)申请加油站迁建的企业应向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要求进

7、行审核,初审合格后将材料报省经委,由省经委下达同意迁建批文方可动工。加油站迁建工程竣工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加油站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营业,并到省经委进行许可证书变更(提供迁建后的加油站正面全貌五寸彩色照片一张)。1.由于道路改建、城市改造、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原有加油站停营并需迁建的,需提供有关部门证明;2 .迁建原则只能在原加油站所在地的乡镇或者街道行政区划内就近选址;3 .新迁建地址务必符合加油站行业进展规划。(九)加油站的改、扩建省经委委托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原有加油站因设备设施老化,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改、扩建的,需提供有关部门证

8、明。改、扩建工程竣工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加油站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营业,并报省经委备案(提供改、扩建后的加油站正面全貌五寸彩色照片一张)。(十)租赁土地不能修建加油站,历史遗留以租赁土地方式修建的加油站,不能办理转让与租赁变更手续。第三章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查的程序及申报材料第八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向省经委提出申请,省经委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附表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应

9、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表2),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第九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向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要求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附表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

10、书(附表2),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委。省经委对申请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与规定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下达确认函,并在省经委网站公开。申请企业收到确认函并依法办理好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等有关手续后,方后可动工修建。在加油站建成投入经营前,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当地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申请企业向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要求进行初审

11、,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附表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表2),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报材料上报省经委。省经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正式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12、,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经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经委初审后,将初审意见与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上报商务部(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受理机关检验原件后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下同)。(一)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4);(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书面决议文件;(三)提供符合

13、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固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1 .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与柴油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2 .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3 .与国内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需提供该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或者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习惯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4 .与国内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

14、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习惯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者验资报告;(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七)全资或者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OO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

15、格文件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者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八)省经委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经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九)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经委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者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新建油库批复)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十)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者铁路专用线或者公路收发油设施或者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十一)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十二)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者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习惯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十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与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者验资报告。(十五)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经委提供下列相应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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