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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合同甲方(委托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服务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特别提示1、本合同项下为甲方或/及其用户/客户提供服务的仅限于获得生产经营收入的自由职业者。针对获得生产经营收入的自由职业者在使用本合同项下乙方提供的共享经济综合服务时,乙方承诺依法纳税、确保自由职业者纳税人取得税后的合法收入。2、军人、公职人员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禁止从事兼职或经商的人员,严禁使用本合同项下乙方提供的共享经济综合服务。3、公司雇员等其他与公司具有劳动/劳务合同关系、或其他类似的劳动人事法律关系并从与其有前述关系的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人员,严禁使用本合同项下乙方提供的共享经济综合服务;
2、但该类人员因从事生产经营而从非与其有前述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乙方可为其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共享经济综合服务。4、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等其他从所属公司取得收入的人员,一律严禁使用本合同项下乙方提供的共享经济综合服务;该类人员因从事生产经营而从非与其有前述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乙方可为其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共享经济综合服务。5、一经发现违反上述任一规定行为的,乙方有权上报乙方主管税务机关或/及其他相关国家机关,由乙方主管税务机关或/及其他相关国家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鉴于:1 .甲方需要自由职业
3、者为甲方或/及其用户/客户提供服务;2 .乙方具备共享经济资源平台及智能系统,接受甲方委托为其筛选适合的自由职业者并可提供共享经济综合服务。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L定义除非本合同中另有定义,下列词语应具有以下特定涵义:1.1. 集团: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1.2. 关联方:指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权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或者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权达到25%或以上的;或者对自身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与其他利益相关联
4、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婚姻、近亲属关系;股权代持关系;对董事会拥有控制权等)。1.3. 自由职业者:指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筛选的并向甲方提供合法合规生产经营的个人,并未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1.4. 代征:指乙方根据委托代征合同书的有关规定,接受乙方主管税务机关的委托以乙方主管税务机关的名义向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征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行为。15众包费(税后):指自由职业者为甲方提供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税后收入。1.6. 基础服务费:指甲方基于乙方为保障其业务全面开展提供的共享经济综合服务而支付给乙方的费用。1.7. 服务费:指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共享经济综合服务,乙方就该等服务(本合同项下的服
5、务均同时提供、同时终止,甲方不可单独订购或使用)向甲方收取的费用:服务费=基础服务费+众包费(税后)。2 .合作内容2.1. 甲方经营业务需要自由职业者为甲方或/及其用户/客户提供相关服务,甲方可为自由职业者及甲方用户/客户提供信息发布与查询、交易撮合与处理、订单查询与管理、定价建议与咨询、代理服务费磋商与谈判、交易合同与凭证保管、其他现代服务等信息服务和交易处理服务。甲方业务为:O业务描述:O对所匹配的自由职业者的职业或所具备的技能要求:O2.2. 乙方具备共享经济资源平台,可接受甲方委托为其提供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其筛选适合的自由职业者并向自由职业者支付相应的生产经营税后收入,
6、以下统称为“众包费(税后)”,及依照乙方主管税务机关授予的代征权限向自由职业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并为自由职业者代开等额发票等。23乙方依照代征权限提供代征服务的对象仅限于从事合法合规生产经营的个人,即本合同项下的自由职业者。3 .服务费及支付方式3.1. 就乙方在本合同下提供的共享经济综合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基于乙方提供的服务的商业特性,服务费应包含以下构成:3.1.1. 视自由职业者提供的具体活动,甲方按照业务规则计算因自由职业者提供活动所产生的众包费(税后);3.1.2. 就乙方在本合同下提供的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及自由职业者的具体活动,乙方按照附件规则收取基础服务费。3.2. 双方
7、就服务费具体结算及支付方式的约定详见附件。3.3. 甲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甲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户名:_账号:_开户行:_3.4. 甲方向乙方转账支付服务费同时提供众包费用结算单,乙方在一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自由职业者支付众包费(税后),甲方根据银行回单及付款详情与乙方完成对账,乙方根据实际结算金额/充值金额开具发票。如甲乙双方就该事项另行约定的,从其约定。3.5. 乙方收取服务费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户名:_账号:_开户行:_3.6. 甲方向乙方支付足额服务费后,申请开具等额有效的发票,开票信息如下:名称:_纳税人识别号:_地址、电话:_开户行及账号:_货物或应税劳务
8、名称:_增值税率:_3.7. 甲乙双方确认并保证上述账户信息/开票信息真实、准确,如有变更,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因怠于履行通知义务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3.8. 甲方应当如实填写结算申请单并保证自由职业者可自行在甲方处查询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众包费(税后)的计算方式、收取众包费(税后),如双方对结算申请单的记载或查询结果有任何异议的,由甲方与自由职业者自行解决,乙方应予协助。3.9. 如因甲方未能及时支付服务费的,所导致的一切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如甲方已经按时支付服务费,但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乙方未能及时向自由职业者支付众包费(税后)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4 .甲方权利与义
9、务4.1. 甲方有权审核自由职业者提交的申请信息并决定是否接受申请。甲方自行规范其与用户/客户及自由职业者的交易方式及法律关系,甲方根据业务需要、自由职业者活动等情况进行考量,对未达到约定业务指标的自由职业者,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延迟结算费用、暂停或终止合作等措施,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和相关责任由甲方独自承担。42甲方应根据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如实生成结算申请单,结算申请单所记载的金额应为自由职业者的众包费(税后),并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并应独立承担与自由职业者任何有关的法律责任。上述服务费计算标准见附件。4.3. 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的自由职业者及甲方用户/客户服务信息真实有效且符合法律规定
10、,因上述信息不实或发生变更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4.4. 甲方应当在其平台/网站上公布业务规则,业务规则发生变更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乙方。4.5. 甲方保证为自由职业者及甲方用户/客户安排的服务内容不违反法律、不有伤社会风化、不有损自由职业者的身心健康与安全,充分保障自由职业者及乙方各项权益的有效实现。4.6. 甲方和自由职业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乙方在乙方主管税务机关授予的代征权限范围内履行本合同项下代征义务时,甲方或/及自由职业者拒绝缴纳税款的,乙方有权立即中止本合同并在12小时内报告乙方主管税务机关由乙方主管税务机关处理。为避免疑义,乙方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报告并不
11、影响乙方后续向乙方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甲方或/及自由职业者该等违法行为的权利,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甲方或/及相关自由职业者自行承担。4.7. 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主管税务机关或/及乙方定期/不定期对与本合同相关的业务运营、合法合规情况进行考核检查。甲方同意届时接受并配合乙方主管税务机关或/及乙方进行业务查询、通过调单核查单笔交易详情、特定自由职业者与甲方之间的真实性核验等工作。4.8. 甲方应限于自身或关联方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得直接、间接或诱使其他第三方从事与乙方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同时不得将乙方提供的产品/服务以任何方式转服务(转售或者二次销售)于第三方。4.9. 甲方不得从事违反法律
12、及行政法规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涉嫌洗钱、偷税、漏税、逃税)或/及其他不得使用乙方服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安排自由职业者从事活动的特点、性质不符合代征范围的情形),甲乙双方主管税务机关或/及其他相关国家机关介入调查时,甲方及有关人员须应甲乙双方主管税务机关或/及其他相关国家机关的要求予以协助并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阻挠、拒绝检查。410.甲方不得委托乙方为下列人员代征个人所得税:1.1.1. .与甲方具有劳动/劳务合同关系,或其他类似的劳动人事法律关系的人员;1.1.2. .甲方及其关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股东;1.1.3. .军人、公职人员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禁止从事兼职或经商的
13、人员;4.10.4.其他不适用于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代征范围之规定的人员。1.11. 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分享的供乙方完成本合同合作之目的合法使用的自由职业者个人信息已经自由职业者本人授权同意,因授权引起的所有问题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同时甲方授权乙方为完成本合同合作之目的,使用甲方合法收集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收款账户信息、接单数量及费用等)。前述“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自由职业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由职业者的接单数量及众包费(税后)具体金额等)。1.12. 甲方可以留存为实现本次合作内容从乙方处获取的自由职业者个人信息,甲方承诺对自
14、由职业者所披露的个人隐私信息进行保密,未经乙方授权,甲方不得将从乙方处获取的自由职业者个人信息披露给任意第三方。甲方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获得的自由职业者个人信息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被窃取、篡改。1.13. 甲方月开票方式及次数应遵守乙方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5 .乙方权利与义务5.1. 乙方的筛选仅限于对自由职业者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乙方不对自由职业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承担任何责任。5.2.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业务需求以及甲方为自由职业者安排的服务内容,就自由职业者提供的生产经营活动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自由职业
15、者应遵守前述服务标准,乙方应敦促自由职业者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和前述服务标准,但该等敦促为平等主体项下的为实现合同目的的敦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约束。乙方为使自由职业者满足甲方业务需求而向自由职业者提供的服务,不导致乙方与自由职业者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且乙方对自由职业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及其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任意一方或第三方所产生的争议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5.3. 乙方就本合同项下提供的共享经济综合服务有权向甲方收取相应的服务费,乙方应当本着甲方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勤勉履行本合同,维护甲方形象,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5.4. 乙方有权在乙方所在区向乙方主管税务机关代自由职业者进
16、行临时税务登记,并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及乙方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根据甲方提供的结算申请单列明的自由职业者信息,核算并代征自由职业者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该等款项将在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服务费后,由乙方向自由职业者支付众包费(税后)时予以扣减。5.5. 乙方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的规定,根据与乙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署的委托代征合同书的规定完成代征行为;依法足额及时解缴税款并自行处理与乙方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责任承担事宜,因乙方责任未征或少征、多征税款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如因此致使自由职业者或甲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将自由职业者或/及甲方拒绝缴纳等情况报告乙方主管税务机关的除外)。5.6. 乙方发现甲方出现本合同项下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