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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劳动用品发放管理制度(一)劳动保护用品发放1、劳动防护用品是生产过程中为保障职工安全、健康而采取的辅助措施。它们不能代替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和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理。2、员工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是福利待遇,而是根据安全生产的要求,根据不同工种、不同工作条件,按标准发放的。使用未列入标准或超标标准的工种,须经资产运营部批准。3、员工应遵循节约领取防护装备的原则,不得多领、虚报、赠送、出售。4、为了更好地进行劳动保护,预防工业事故和职业病,在工作时间穿工作服、使用防护用品是安全操作规程的首要规定。安全检查结束后,在工作时间内未使用相应防护装备的,按违规操作处理办法处罚。5、生产现场培训人员、受
2、训者和访客所需的防护装备,由责任公司按照防护安全要求和标准进行处理,不属于本公司范围。部分需要借用的防护用品,经资产运营部批准后,各分支机构可自行收购,自行管理。(二)使用防护用品的标准和其他规定1、根据不同工种、不同工作环境、不同劳动条件、不同劳动强度,规定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使用寿命。(详见各工种防护装备配发标准及使用规程)2、根据公司生产情况,使用寿命应有所不同,不可统一。它应该是基本合理的。3、一般劳保用品因生病、事故、工伤、产假、全日制上学、下岗等原因,不得发放一个月以上。对退休、辞职或者离职半年以上的,停止或者推迟发放工作服,停止发放其他防护用品。4、调入公司的新员工,由公司安全员
3、按调入令带领至资产运营部。资产运营部对其进行三级安全环保教育后,可纳入公司管理,并申请个人防护装备。第一次按标准分配,下次半年以上随公司分配,下次半年以下随公司分配。(三)赔偿办法1、因个人保管不当造成的防护用品损失和损坏,应给予折扣赔偿(包括借来的);2、在特殊情况下,损坏防护装备的,可根据情况按赔偿比例给予折扣,但不低于20%;3、补偿价格的计算公式为:预收月数/指定使用月数X当期价格二补偿4、补发防护用品应由公司安全员或专职人员向供应分公司采购补发,经本人申请,公司领导批准,并支付补发赔偿金。(四)防护眼镜的销售范围及规定1、生产过程中对眼睛有危险的工人应配发安全眼镜。2、加工固定砂轮磨削平面玻璃;电焊机和蒸汽焊机都配有电焊护目镜,一般使用三年。3、因业务或个人疏忽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4、使用平板眼镜的工种,由于使用者患有眼疾,可凭验光证及供应分公司出具的证书到指定的眼镜店办理配镜手续,公司只报销20元(司机防护眼镜仅报销30元)。不得为眼疾准备特殊眼镜,不得购买奇形怪状的眼镜,否则不予报销,不属于上述工种的,不提供眼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