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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职工师德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师德养成,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抓早抓小、客观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做到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
2、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肩负起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大任务。第二条全体在校工作的教职工应当自觉遵守以下师德规范。(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践行者。(二)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更好担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
3、。(三)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学生成长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四)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工匠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五)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和人类进步服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普及科学
4、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六)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示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职业声誉的行为。第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反师德规范,实行“一票否决”。(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或在具有网络传播和社会动员功能的平台上,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
5、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或者有意包庇学生通过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获得学位的行为。(四)违反规定或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六)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七)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八)通过各类途径散布不实信息或为其提供条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九)违反保密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十)经由学校相关部门认定或查处的相关违纪违规行为。(十一)受到司法机关查处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十二)其他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师德规范的行为。第四条教师出现
6、上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情节较重还应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条学校授权师德建设委员会对违反师德规范的行为作出“一票否决”处置决定
7、。(一)经由学校相关部门认定或查处的相关违纪违规行为,由学校相关部门将处理决定报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联席形成“一票否决”处理意见。(二)一般由基层党组织对相关事件进行调查,调查须充分听取被调查教职工的陈述和申辩并征求被调查教职工所在单位党支部意见,形成的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经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后,连同被调查教职工本人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同时告知被调查教职工本人。此环节处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三)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对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进行联席认定,必要时可直接开展调查、组织复查或联合第三方鉴定,并形成“一票否决”处理意见。(四)使用“
8、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处置方式的,须经校长办公会或常委会研究决定。校内相关单位、相关委员会依据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决议落实“一票否决”,存入档案。(五)被处置教职工对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作出的“一票否决”处置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处置决定作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提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上校党委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置的执行。(六)影响期已满12个月、在影响期内确有悔改表现且改正效果良好的教职工,经由其所在基层党组织考查认定、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向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申请缩短影响期。第六条基层党组织对本单位教职工进行师德考核,师德考核可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并需征求教职工所在单位党支部意见,具体办法由基层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对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按照第五条处理。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第七条本办法由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