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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操差额征税对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影响分析在实务中,部分纳税人发现这些问题:虽取得了合规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却不能作为抵扣销项税额的凭证使用;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与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所涉及的销售额不是同一个计算口径。要弄清楚这些问题,必须明白差额征税对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影响。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是营改增后一项重要规定,不仅影响所涉应税行为的税负高低,还影响纳税人身份以及优惠政策的适用。本文中,笔者通过三个案例进行说明,供读者参考。一、扣税凭证作为扣除价款凭证使用会失去抵扣功能一般纳税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A(以下简称A公司)2019年12月提供境内旅游服务,取得旅游服务收入106万元,向其他接待
2、单位支付游客相关的费用如下:支付住宿费15.90万元,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5万元、税额0.90万元);支付餐饮费22.18万元,已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支付门票费1060万元,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万元、税额0.60万元);支付交通费19.16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航空电子行程单、铁路车票等;支付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L06万元,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万元、税额0.06万元另外,A公司当月取得其他(水、电、日常费用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024万元。A公司选择差额纳税的方式缴纳增值税。该公司财务人员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情况:1 .当月销项税额:(106-15.90-22.
3、18-10.60-19.16-1.06)(1+6%)6%=2.10(万元)2 .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0.90+0.60+0.06+0.24=1.80(万元)3 .当月应纳增值税额:4 .10-1.80=0.30(万元)A公司财务人员这样计算应纳增值税额正确吗?笔者认为,不正确。虽然该公司支付的住宿费、门票费等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看似可用以抵扣销项税额,但是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所明确的政策,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扣除凭证,在差额征税时作了扣除价款的凭证使用,就
4、不能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使用,相应的增值税额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因此,该公司当月只有取得的其他(水、电、日常费用等)进项税额0.24万元可以抵扣销项税额。则该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1.86(2.10-0.24)万元。当然,A公司也可以选择采用全额计算销售额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106(1+6%)6%-1.80=4.20(万元)二、判断纳税人身份与能否免税适用不同销售额口径甲地创意装饰有限公司B(以下简称B公司)是按季度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月(1季度其他月份无收入),在本地取得已完工装饰工程价款20万元;在乙地取得已完工装饰工程价款50万元,向分包方支付分包
5、工程款46万元。B公司2019年度销售额情况:1季度40万元,已缴增值税L2万元;2季度180万元,已缴增值税5.4万元;3季度150万元,已缴增值税4.5万元;4季度120万元,已缴增值税3.6万元。(一)2020年1季度B公司销售额计算1.在乙地取得未扣除分包款之前(差额之前)的销售额:50(1+3%)=48.54(万元)该公司1季度取得未扣除分包款之前差额之前的销售额:(20+50)(1+3%)=67.96(万元)2.在乙地取得扣除分包款之后(差额之后)的销售额:(50-46)(1+3%)=3.88(万元)该公司1季度取得扣除分包款之后(差额之后)的销售额:(20+50-46)(1+3%
6、)=23.30(万元)(二)2020年1季度B公司预缴增值税情况B公司在乙地提供的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根据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以下简称第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须预缴税款。由于B公司2020年1季度在乙地取得扣除分包款之后(差额之后)的销售额为3.88万元,未超过30万元,因此本季度无须预缴增值税。(三)2020年1季度应缴纳增值税情况第4号公
7、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由于B公司2020年1季度取得的销售额合计为23.30万元,未超过30万元,所以应免征增值税。(四)B公司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判断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X财税201833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以下简称第43号令)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
8、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J据此,B公司2019年2季度至2020年1季度连续四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为517.96万元180150+12067.96),已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在2020年4月应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笔者在此提示:1 .根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I关
9、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以及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其中,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自2021年4月1日起照此执行,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免征增值税。2 .根据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和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10、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标准,自2021年4月1日起,已调整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45万元)的,当期无须预缴税款。三、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一般纳税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C(以下简称C公司)于2019年10月3日成立,2019年10月至12月从服务接收方取得下列收入:物业管理服务收入169.60万元;销售电力收入135.60万元;销售自来水收入103万元。C公司同期相应支付电费115万元,支付水费97.85万元,均已取得增
11、值税发票(不考虑水电自用部分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工第二条规定: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启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以后年度是否适
12、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一)物业管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销售电力、自来水属于销售货物。同期相关销售额计算如下。1.物业管理服务销售额:169.60(1+6%)=160(万元)2.电力销售额:135.60(1+13%)=120(万元)3.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向服务接收方销售自来水取得的销售收入,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自来水销售额:(103-97.85)(1+3%)=5(万元)(二)计算2019年10月至12月取得的现代服务销售额占比160(160+120+5)=56.14%(三)判断2020年度是否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现行税收政策明确,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应以扣除已支付的价款之后(差额之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销售额比重,据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由于C公司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为56.14%,超过50%,所以,该公司2020年度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售额(计税依据)是增值税税制的要素之一,对纳税人税负的影响至关重要。而销售额的计算在不同的税收政策中有不同的口径,纳税人在实务中一定要注意正确运用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