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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选拔及管理办法为提高学院师资队伍整体水平,提高教学质量,提升科研水平,加强学术梯队建设,建立一支具有较高教学水平、较强科研能力、德才兼备的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队伍,特制定本办法。一、组织机构学院成立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选拔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主管教学和人事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选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的选拔与管理工作,教务处负责组织选拔、管理和考核工作,各系部负责培养、推荐、日常考核、素材收集及具体考核工作。二、选拔范围(一)选拔原则1.各系部要本着专业对口、能力胜任的原则推荐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2 .新上不足三年
2、的专业或停招专业一般不设专业带头人;3 .坚持公平竞争,择优选拔的原则;4 .坚持动态管理,重在培养的原则;5 .同等条件下,系部主任优先。(二)选拔范围和指标分配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在学院教师中选拔,原则上1个专业选拔专业带头人1名,基础教学部选拔学科带头人2名。三、选拔条件1.具有良好的师德素质,德才兼备,治学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团结协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2 .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专业带头人应主讲两门及以上专业课程,其中至少有1门专业核心课程;学科带头人应主讲1门及以上公共基础必修课;近三年均圆满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教学质量考核排名前
3、三分之一。3 .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宽广的专业视野和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应属本专业校内领先地位;熟悉并掌握相关行业(或岗位群)的最新技术动态和发展,是该专业领域或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或技术权威。4 .熟悉课程建设、专业建设的基本原理、方法,对人才培养模式有较深的研究;具有通过校企合作开展专业建设、开发新专业、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能力;能制订出切实可行的专业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能提出课程标准的修订意见和建议,在专业建设中发挥带头作用,成效显著。5 .科学研究与应用技术开发能力较强,近三年内具有下列各项之一者:(1)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
4、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并均为第一作者。(2)主持、参与校级及以上科研、教研项目1项以上。(3)主编(或任第一副主编)统编教材一部以上,或出版专著一部以上。(4)校级精品课程、优质在线开放课程负责人;或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负责人。四、选拔程序1.本人申请。符合选拔条件的校内教师填写申请表,并附佐证材料。2 .系部推荐。系部依据选拔条件,在规定的人数范围内向学院推荐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候选人。3 .资格审查和材料审核。教务处会同组织人事处等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对所提交的申报书进行审核。4 .审批公示。教务处根据审查情况,报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院长办公会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无
5、异议,由学院聘任,聘期三年。五、聘期内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职责(一)专业带头人职责1 .主持编制本专业建设发展规划;2 .主持本制定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3 .主持本专业的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工作;4 .指导本专业青年教师,提高教学质量和业务水平;5 .主持并推动本专业的校企合作;6 .主持本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监控、分析与评价;7 .主持本专业新生的入学专业教育,指导并推动本专业的招生与就业;8 .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至少1篇。9 .积极参与教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主持完成校级及以上项目一项;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本人列前3名)参与省部级及以上教科研
6、项目,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课题研究任务。(二)学科带头人职责1.主持制定本课程标准;10 主持本课程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工作;11 指导青年教师,提高教学质量和业务水平;12 主持本课程人才培养质量监控、分析与评价;13 .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至少1篇。14 积极参与教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主持完成校级及以上项目一项;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本人列前3名)参与省部级及以上教科研项目,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课题研究任务。六、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的管理1.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评定一次。年度考核或届期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资格;考核合格者,确定为下一届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2 .拨付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每年1万元个人工作经费,用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师培训等。3 .同等条件下,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优先晋升和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4 .同等条件下,优先选送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参加国内进修、公派出国、访问学者、学术考察和参加学术活动等。5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科研、教研立项等。6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可随时取消其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资格:(1)受到党纪、政纪和法律处分者;(2)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者;(3)因本人责任,给学院造成名誉上或经济上重大损失者。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监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