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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公车改革后保留车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公车改革后公务出行和业务保障工作,规范学院保留车辆的使用管理,根据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用车管理坚持实事求是、计划管理、从严从紧、定向保障、经济适用的原则。保留车辆实行业务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超范围使用,不得违反规定用于与保留车辆理由不相符的活动,严禁公车私用。第三条学院保留车辆用于教学、考试、招生就业等业务活动。第四条学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车辆的业务用车使用由学院办公室统一管理。第五条业务用车视实际情况需要,由出差人员填写审批单,登记乘车人数和天数,经签批后方可安排出车。第六
2、条公务出差一般使用社会化交通工具(公交大巴、高铁、飞机等),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公务情况安排本部门人员出行时间和乘车方式。第七条保留车辆所涉及的运行维修、保险、燃油等交通费用支出,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保留车辆停车费、过路费、洗车费、出车差旅补助等参照学院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报销差旅费时必须附上审批单)。第九条保留车辆严格参照市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严禁公车私用、上下班接送、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向学院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出借保留用车。第十条出车严禁手续不全,审批内容不符,先用后批,费用不实等行为。第十一条保留车辆应在校内停车位停放,如遇特殊情况异地停车须经批准同意。第十二条车辆使用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守操作规程。坚持“五不”开车原则(即酒后不开车、疲劳不开车、有情绪不开车、有故障不开车、证照不齐不开车)。第十三条车辆报废按照事业单位固有资产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第十四条保留车辆不得用于非业务活动,因车辆维修等突发原因不能派遣使用时,可通过调整出行方案解决。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年9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