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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证管理办法大学学生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学生证的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购火车票使用优惠卡的通知和*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修订本办法。第二条学生证由学校在学生入学取得学籍后统一发放,是表明我校学生身份、参加学习和其它活动的重要凭证。学生证记载的内容应当与学校学籍管理系统记载的内容相一致,如有不一致时,以学籍管理系统记载的为准。第三条每学期开学时,已完成学籍注册的学生将本人学生证交至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统一加盖注册章。未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第四条学生证仅限学生本人在有效期内使
2、用,过期即失效,不得擅自涂改或转借他人。学生应爱护学生证,规范使用并妥善保管。第五条毕(结、肄)业、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将学生证交到所在二级学院,送到学生处予以注销。第六条学生应如实填写学生证,如需修改学生证内容,或因学籍变动、延期毕业等原因需延长学生证有效期,应持本人书面申请和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到学生处办理。第七条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由学校在学生入学取得学籍后按有关规定统一办理发放。优惠卡充磁由学校学生处统一办理。因优惠卡遗失或损坏需要补办的,只能在每年9月中旬提交申请,与当年入学新生优惠卡一起办理。第八条学生证上“乘车区间”一栏内,应填写距离家庭所在最近的火车站名,填写后不得随意涂改
3、。如果因父母工作调动或家庭所在地变动,需要更改时,必须提供家长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地派出所的书面证明,否则不予办理。第九条学生如损坏或丢失学生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提交申请,经辅导员证明,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批后予以补办。因学生证损坏需补办新证的,或因学生证丢失补办新证后又找回原证的,应将原证交至学生处注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只准许补办一次学生证。第十条学生因学生证、火车票学生优惠卡遗失或损坏所导致的后果,均由学生本人担负,与学校无关。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学生证,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一)擅自涂改学生证;(二)将学生证转借他人;(三)冒用他人学生证;(四)使用伪造学生证;(五)加盖伪造的注册章。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