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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促进校园文明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学院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校园公共建筑、场地、设施、绿化等的管理和养护,维护其环境卫生、秩序和功能的活动。第三条总务处是学院物业管理的职能部门。第二章物业公司的确定第四条学院积极探索科学、高效的后勤社会化管理模式,将校园物业管理工作委托给信誉好、实力强的物业公司。第五条总务处负责拟定物业招标需求,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根据市场竞争机制确定物业公司。第三章职责要求第六条
2、学院通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物业公司的职责范围。第七条负责校园保洁工作。1 .保洁工作包括校园内公共场地,以及教学资源相关建筑、学生宿舍楼、职工宿舍楼等建筑公共部位的保洁和卫生秩序维护,校园公共卫生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等工作。2 .物业作业应有相应措施防止噪音扰民和发生跑、冒、滴、漏现象;物业公司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文明施工,确保施工场地周边环境卫生。第八条负责公共建筑安保值班。1 .物业公司通过门卫值班等方式,维护校园公共建筑的秩序和安全稳定。2 .值班人员应热情服务,认真负责地对人员和车辆进出进行有效管控,维护所驻楼宇的正常秩序。3 .物业公司应有完善的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通过定期培训、奖
3、惩等措施确保值班人员履职尽责。第九条负责校园绿化管理和养护。1.绿化管养包括校园内公共场所的树木、花卉、绿地、池塘水面、绿化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4 .物业公司负责及时防护或恢复经批准的、因工程施工等原因确需改变的校园绿化。第十条负责零星水电维修。1 .零星水电维修是指概算在200元(含200元)以下的日常零星水电维修工作。2 .物业公司应保证维修服务质量和效率。日常零星水电维修应在6小时内响应,特殊情况随时响应。第十一条负责校园内生活垃圾和非生活垃圾的集中、外运工作,以及公共建筑物内下水管道的疏通工作。第十二条合同约定的其它职责。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职能部门设置专人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公司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形成质量记录文件。第十四条监管内容包括人员到岗情况、校园保洁频率和质量、值班履职情况、绿化管养情况、水电维修质量和效率、定期组织考核等。第十五条监管质量记录和定期考核结果作为物业费用支付等的重要依据。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院总务处负责制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