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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经营门店(小超市)食品安全责任制度(一)为了规范食品经营活动,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明确食品经营门店(小超市)内各方责任,制定本制度。(二)食品经营门店(小超市)必须明确和落实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责任,定期对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三)经营者要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责任制度,严格落实食品质量责任制。第四条经营者应保持店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五)配备并落实专职食品质量监
2、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六)对店内食品质量实施以下监督管理:1、建立店内食品质量安全制度,负责食品质量安全上学管理工作;2、检查进店销售食品的相关凭证,并分类管理;3、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发现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及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4、建立并指导店内销售者建立食品经营台帐;5、宣传落实政府食品质量管理有关规定。(七)实施食品准入的店内必要的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专职检测人员,对店内重要食品实施售前检测。(八)经营门店负责人员应积极协助清查和处理退出门店的不合格食品。(九)店内经营者应与本市场开办方签定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
3、,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条款。(十)店内经营者应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复印件的食品,不得销售。(十一)店内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销货台帐。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介质期限等情况;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建立销货台帐,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情况。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十二)店内经营者应当对所出售的食品质量向消费者做出如下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持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消费者有要求的,经营者在出售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十三)店内经营者销售的食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