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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我市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加强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科技部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号)和省科技厅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
2、的创新创业平台。第三条专业化众创空间是聚焦细分产业领域,以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在服务对象、孵化条件和服务内容等方面实现专业化,能够高效配置和集成各类创新要素实现精准孵化,推动龙头骨干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多方协同创新的众创空间。第二章主要功能与服务第四条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第五条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第六条众创空间主要
3、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第七条专业化众创空间是众创空间向纵深的进一步延伸,致力于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依托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建设机构的创新链和产业链资源,为创客提供更贴合产业特点的供应链对接、研发设计、产品推介、投融资等高水平、专业化、特色化的集成式服务。第三章备案条件第八条申请备案市级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 ,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2 .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市内,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运营。
4、3 .运营时间满6个月。4 .拥有不低于2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15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o场地属自有物业的,应保证产权清晰、续存期内不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租期内不变更用途。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5 .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8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不低于6家)。6 .入
5、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4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不低于2家),或每年有不低于2家获得融资(专业化众创空间不低于1家)。7 .每年有不少于1个典型孵化案例。8,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和健全的管理制度,至少2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2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9.能够向创业者提供技术创新、信息咨询、科技中介、金融对接、成果转化等服务。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第九条申请市级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除满足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以服务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为宗旨,以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能够紧密对接实
6、体经济,聚焦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且该领域内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数占众创空间内所有入驻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总数的50%以上。2 .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能够提供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3 .具有开放式的互联网线上平台,集成或整合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的创新资源、产业资源以及外部的创新创业等线下资源,实现共享和有效利用。第十条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1.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
7、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4 .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第四章备案管理第十一条市级众创空间的备案和管理工作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对经备案的众创空间纳入市级众创空间管理服务体系。第十二条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备案众创空间的管理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备案工作。第十三条申报市级备案众创空间的基本程序:1.申报。由市科技局发布年度市级众创空间备案通知,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运营机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按要求提交以下申报材料:(1)市众创空间备案申报表(附件);(2)众创空间运营机构
8、独立法人资格证明;(3)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众创空间正常运行证明;(4)众创空间固定办公场所证明(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5)众创空间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文件;(6)众创空间导师队伍的佐证材料;(7)众创空间开展服务或具备服务功能的佐证材料;(8)众创空间为入驻创客、创业团队或创业企业提供融资的佐证材料。2 .推荐。众创空间所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负责进行初步审查,并对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提出推荐意见后,提交市科技局进行最终评审。3 .评审。市科技局委托市科技项目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开展众创空间的评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评审、实地核查),根据最终评审情况,经市科技局集体研究决定
9、后,将拟备案众创空间名单对外进行公示(通过网上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4 .备案。拟备案众创空间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下文备案为市级众创空间。第十四条市级众创空间管理:1.市级众创空间应于每年1月20日前,按要求向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运营发展情况及数据,经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每年1月30日前将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并且按照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的要求定期上报统计数据及相关材料,且统计数据必须真实、完整。5 .市级众创空间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名称、场地、运营主体、专业方向等重大事项变化,需在3个月内向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对符
10、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办理备案变更申请;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6 .经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所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市科技局对市级备案众创空间进行动态管理,并适时开展市级众创空间的考核评价工作,对连续2次评价不合格的市级众创空间,取消市级备案资格,并向社会公布。7 .各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变更或年度考核评价的,经查实后取消其市级备案资格并向社会公布,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2017年下发的关于印发V市众创空间认定理办法的通知(抚科计字201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