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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差旅费是指集团公司工作人员临时到四市区(不包括彝县、迎县和江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通讯及伙食补助费,岚山区公务出差只包含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及其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参股公司参照执行。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应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
2、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异地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活动。第五条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是差旅费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差旅费管理制度、标准的制定及修订,差旅费日常管理、控制、报销等工作。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迎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或自驾出行所发生的费用。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旅游船的不得报销。第八条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不
3、包括出租汽车)集团领导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集团中层管理人员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他人员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因市场开发、合资合作等商务活动出差的,集团领导可提高一个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第九条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因工作急需或交通工具的限制,需要提高一个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应作书面说明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作为报销依据。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4、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可凭据报销。第十一条乘坐飞机发生的民航发展基金等可凭据报销。第十二条乘坐火车,从晚8:00至次日晨8:00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而没有购买卧铺票的,按硬席座位票价的50%给予补贴。第十三条汽车司机因工作需要必须夜间行车(晚6:OO以后)超过4小时或一天内连续行车里程超过600公里的,每人每天(每夜)给予行车补助30元。第十四条公务出差选择自驾出行的,按照1元/公里标准核销当次公务出行往返的燃油费(一般保留到元位),距离以所在办公地点为起点至目的城市的政府驻地的里程进行计算,按照百度地图在以上两点间优先
5、推荐路线的距离上浮20公里作为核销里程依据,同时据实核销过路过桥费。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五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发生的住宿费用,在不超过下列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级别住宿费标准集团公司领导700元/每间每天集团中层管理人员500元/每间每天其他人员350元/每间每天对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住宿费限额标准的30虬第十七条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出差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工作人员出差原则上两人住一个标准间,住宿标准可按规定标准上浮30%。若出差人员出现单数
6、时,可以住单间或标准间,住宿费用在限额内凭发票报销。第十八条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由组织方统一安排住宿的,住宿费凭发票和经领导事前审批的会议通知据实报销,若会议、培训通知中明确举办方负责住宿的,不再报销住宿费。第十九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未按规定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四章市内交通费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城市内交通费。第二十一条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第二十二条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的只发放报到日和返回日两天的市内交通费,参加会议、培训期间不发放市内交通费。参加会议、
7、培训期间处理公务的,应作书面说明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作为处理公务期间发放市内交通费的依据。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自带公务用车出行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自驾公务出行的,应予发放市内交通费,多人同车自驾公务出差到同一城市,办理不同业务的,也应分别发放市内交通费。第五章通讯及伙食补助费第二十四条通讯及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通讯及伙食补助费。第二十五条通讯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迎市内出差及已按规定报销通讯费的人员不再享受通讯补助。第二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第二十七条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的,参加会议、培
8、训期在10天以内的(含途中),伙食补助费视同正常出差,超过10天的部分,伙食补助减半发放。若会议、培训通知中明确举办方负责食宿的,不再给予伙食补助。第六章驻外补助费用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应履行出国审批手续,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出访人数,提报出访计划,报集团公司审批。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按照山东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鲁财行(咕)1号)执行。第三十条工作人员被派驻到集团公司在国(境)外设立公司、分支机构工作的,在境外工作期间按规定标准给予驻外补助,不再报销其他费用。补助标准如下:(一)国(境)外公司、分支机构安排宿舍,配置餐饮
9、等生活配套设施的,按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二)国(境)外公司、分支机构未安排宿舍,未配置餐饮等生活配套设施的,按照鲁财行(xx)1号文件规定标准的50%包干使用。补贴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因各种原因回国的,回国期间不再给予驻外补贴。第三H条工作人员被派驻到迎市外的分支机构长期工作的,在外地工作期间按规定标准给予驻外补助,不再报销其他费用。补助标准如下:(一)外设分支机构安排宿舍,配置餐饮等生活配套设施的,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位设立食堂统一供餐的,按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二)外设分支机构未安排宿舍,未配置餐饮等生活配套设施的,按本人差旅费标准的50%
10、包干使用。补贴天数按离、抵驻外机构之日计算,因各种原因离开驻地期间不再给予驻外补贴。第七章探亲及报到路费第三十二条职工享受正常探亲假(探望配偶和父母)期间发生的车船机票费,按工作地至配偶、父母所在地的列车硬座往返票价报销,无直达车次需转程或乘坐长途汽车、轮船的,可报销下车地点至亲属所在地城镇的往返车费、轮船三等舱位费。职工探亲途中不报销市内交通费、通讯及伙食补助费。职工探亲往返途中必须中转住宿的,按本人公务出行标准凭票报销一天住宿费,超出标准部分自理。第三十三条新招聘的员工,其报到差旅费按居住地或院校所在地至报到地点火车硬席票价报销,行李托运费可据实报销。必须中转住宿的,按本人公务出行标准凭票
11、报销一天住宿费,超出标准部分自理。第八章外地就医路费第三十四条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到外地就医,凭港口医院开具的转诊证明,可报销往返城市间交通费。职工外地就医往返途中必须中转住宿的,按本人公务出行标准凭票报销一天住宿费,超出标准部分自理。第三十五条职工外地就医期间,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及时住院的,可凭票报销1天的等待住院期间住宿费;出院后可凭票报销1天的等待返程期间住宿费。两项费用均不能超出本人公出标准,超出标准部分自理。第三十六条凭港口医院转诊意见,职工外地就医需要亲属陪护的,可报销一名亲属一次往返城市间交通费。往返途中必须中转住宿的,凭票报销往返各一天住宿费(不能超出被陪护人员出差标准),在外住
12、院期间住宿费及其他费用均由个人自理。第三十八条职工外地就医发生的路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第九章个人借款管理第三十九备用金是各单位拨付给内部单位或员工备作差旅费、零星采购、零星开支和特殊业务等用途的款项。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备用金的使用范围和限额。个人借款是指除此之外的以员工个人名义向公司的借款。第四十条各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设定备用金及个人借款审批权限。集团本部备用金审批权限按照费用开支审批权限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执行。第四十一条职工就医借款,一次最多不超过5000元,借款累计达到30000元,必须在还清后再借。特殊情况借款须超30000元的,由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第四十二条个人由于参加会议、学习培训
13、等出差借款,应于返回后一周内结清借款,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应定期与员工进行对账,因单位经济业务往来而产生的个人借款,由借款人和业务经办人员负责催办,业务终了,一个月内结清借款。个人借款超过一个月未归还的,按照其个人工资40%的比例按月扣除,直到清零。第四十四条备用金及个人借款原则上年底清零,年底前必须收回,若仍需要使用,第二年再续借。第四十五条职工内退、离职或内部岗位调动的,应在离岗前一次性归还其个人借款,未归还的,不得办理内退、离职或调动手续。离职调动人员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出具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的无借款证明,否则不得办理离职或岗位调动手续。第十章监
14、督管理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应加强差旅费支出控制及报销的内控管理。出差人员和批准人应对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各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核差旅费开支,对超出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得报销。第四十七条工作人员应在出差结束后一个月内核销费用,如有特殊情况需超过一个月的,应向财务部门作出书面说明。第四十八条集团公司定期组织差旅费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将根据集团公司违反财会管理制度处罚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迎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日港发(XX)2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