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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年食堂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老年食堂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拓宽助餐、配送餐覆盖范围,满足广大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解决困难、孤寡、独居、空巢、高龄、留守等老年群体吃饭难题。建立政府主导、乡村自治、社会参与的运营模式,形成常态化运营机制,助力共同富裕建设,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老年食堂是指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中内设食堂的、依托其他场所单独设立食堂的为老服务场所。老年食堂的建设主体为各乡镇或村(社区),为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服务重点保障困难、孤寡、独居、空巢、高龄、留守等老年群体。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老人,可在居住地享受助餐服务。第三条老年食堂以“方
2、便老人、贴心服务、规范管理、收支平衡、长效运营”为宗旨,突出公益性,服务坚持村(社区)主导、乡镇监管、部门指导,村(社区)具体负责老年食堂的开设、运营、管理,乡镇对运营情况进行监管,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第四条推广使用“e养食堂”应用,规范老年食堂日常管理,提升助餐、配送餐服务智能化、信息化水平,让广大老年人享有便捷、安全、暖心的用餐服务。第二章建设要求第五条老年食堂厨房建设要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规定设置,应当包含烹饪、盥洗、更衣、储藏、打菜等区域,面积一般不少于25平方米,餐厅面积一般不少于40平方米。新建(改造)的点位,烹饪设备应使用电灶,并逐步推进老旧点位燃气灶改电灶。要配备
3、烹饪、蒸煮、加热、冷藏、灭蚊、消毒、食品留样等基本设施,按要求配置带储存功能的视频监控、无感支付等设备;对不具备烹饪的老年助餐点要有可供10人以上堂食的场地并配备食物加热、餐具消毒等基本设备,按要求配置带储存功能的视频监控。第六条老年食堂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三小一摊”登记凭证。原则上要按照浙江省“阳光厨房”建设评定标准等规定建设“阳光厨房”。从事厨房工作和配送餐工作的人员均应取得健康证。第七条老年食堂需配备一台助餐机,用餐数据以e养食堂应用的刷脸取餐数据、送餐签收数据或其他方式归集的数据为准。因设备、系统等原因暂时无法归集数据的,乡镇及民政部门核实同意后,可采用手工审核方式确定。第三章资金
4、补助第八条建设补助。老年食堂和助餐点建设按照投入审定价的85%,最高分别不超过20万和10万予以补助。服务覆盖奖补。对老年食堂按照助餐桌数、配送餐覆盖率等方面考评后予以奖补。其中桌数以10人为一桌计算;配送餐覆盖率按两种方式计算,第一种按照本行政村覆盖本自然村个数除以总自然村个数乘以100%计算;第二种按照本行政村覆盖周边未开办老年食堂行政村个数除以乡镇总行政村数乘以100%计算;按照助餐桌数达3桌及以上且任一种覆盖率分别达60%、80%.100%评为三星,四星,五星分别予1万、L5万、2万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老年食堂运转。桌数和覆盖率以“e养食堂”应用取数为准,实行一年一评。运行补助。对全
5、年连续运营6个月以上的老年食堂,按我县户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实际服务人次给予每人每餐3元的运行补助。其中日服务10-20人的,最高不超4.5万;日服务21-30人的,最高不超6万元;日服务31-40人的,最高不超8万;日服务41人以上的,最高补助不超10万元。补助主要用于厨师、管理、报账、保洁等工作人员工资支出。老年人伙食补助。对全年连续运营6个月以上的老年食堂,按我县户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实际就餐餐次予以伙食补助。60-69周岁的,给予每人每餐1元的补助;70-79周岁的,给予每人每餐2元的补助;80周岁及以上的,给予每人每餐3元的补助。补助主要用于老年食堂伙食支出,不得将资金发放给老年
6、人。送餐补助。对全年连续运营6个月以上的老年食堂,为失能卧床、残疾无法自理等有送餐刚需的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的,按照每人每餐3元予以补助,老年助餐点不享受该补助。补助主要用于送餐人员工资支出。从业人员持证奖补。对日常从事老年食堂服务且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同等享受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补助,标准按照*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号)文件执行。老年食堂基金设立奖补。对依托慈善总会设立老年食堂基金的予以奖补,其中乡镇级、村(社区)级老年食堂基金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补10万元;村(社区)级老年食堂基金达3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补5万元。第四章收赛定价第九条老年食堂收费
7、具有自主定价权,但要坚持公益与效益平衡的原则,原则上各类老年食堂给予老年人的优惠金额需大于财政资金补助金额。助餐、配送餐费用应按年龄分段收取,并根据市场物价浮动动态调整,特殊对象收费规定由村(社区)集体研究。对助餐、配送餐服务向邻里低龄对象辐射的,应高于60周岁以上老年人收费标准收取,不享受政府相应补助。第五章运行管理第十条安全管理。老年食堂的设置要符合相关消防法律规范,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第十一条主体管理。鼓励老年食堂独立登记与独立开户。第十二条食品与卫生管理。老年
8、食堂应规范食堂安全、卫生管理,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做好食品留样、食材采购登记等工作。肉类、海鲜、蔬菜应分类分区盥洗与切割,做好生熟分离;碗筷、汤匙应每日每餐消杀;及时清洗油烟管道,各类设备油污油渍,保持整洁卫生;及时清理排水沟,餐厨垃圾,保持清洁无异味;从业人员烹饪、打菜期间应全程穿戴工作服、工作帽。第十三条资金与账目管理。上级补助、社会捐赠、老年人餐费收取等各类资金应及时转入乡镇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账户,鼓励收费开取收据凭证;伙食、工资等费用支出应由乡镇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账户统一支出,确保收支独立不交叉。老年食堂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餐费收取标准、开支、捐赠等信息。做好老年人
9、用餐刷脸、费用支出等台账,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备查。食材采购无正式发票的,需经办人、证明人、监督人签字确认,经审核审批后参照正式发票予以报销。老年食堂应规范财务核算,对乡镇或村(社区)委托非行政事业编制个人或具有会计资质第三方机构代理账目的,相关费用可以在运行补助经费中列支。第十四条从业人员选聘与管理。广泛开展“孝行天下”宣传,弘扬敬老、爱老、养老、助老传统美德,增强志愿为老服务意识。从业人员选聘应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富有爱心、讲究卫生、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原则,在当地具有良好口碑,鼓励聘用年龄在60周岁以下并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人员聘用后由民政部门对符合参保意外伤害保险的从业人员
10、统一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人员变动应及时上报民政部门变更参保信息。第十五条日常管理。乡镇及村(社区)应加强对老年食堂的日常监管,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虚报用餐人员数据等情况的,可终止服务并抄告市场监管和民政部门。村(社区)应对老年食堂不定期开展指导、检查,确保互助规范、食品安全、监管到位。提供配送餐服务的点位,需要签订服务协议,明确食品安全、配送流程、服务价格、餐费补贴等事项,定期开展送餐服务,完善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要结合老年人餐饮习惯建立老年健康食谱,并按照要求每周周一前在老年食堂公开栏和e养食堂应用上进行公布。要经常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老年人对老年食堂管理的监督和促进作用
11、。第十六条运行责任。根据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及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老年食堂不得无故关停,对于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关停,应在关停前10日内将关停原因、资金清算情况、老年人意见等信息报告给属地乡镇及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联合属地乡镇对关停原因进行分析并找出对策。对于无故关停且不报告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六章社会参与与褒扬第十七条各乡镇及村(社区)要发动党员志愿服务,实施“党建+养老服务”增强老年助餐、配送餐服务红色基因。第十八条各乡镇及村(社区)要通过志愿服务、结对帮扶、冠名捐赠等形式,积极引入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者组织参与老年人助餐、配送餐服务。鼓励村(社区)建立“社工+志愿者”服务
12、队伍,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志愿送餐入户服务,鼓励在老年食堂开设公益性岗位。第十九条各乡镇及村(社区)要积极发动乡贤、企业家、爱心人士等为老年食堂捐款捐物,设立爱心捐赠榜,及时公布捐赠情况,规范捐赠资金和实物的使用。第二十条鼓励老年食堂根据实际需求设置志愿服务项目和服务时长,对在老年食堂提供志愿服务的,经村(社区)确认后,可在老年食堂进行服务转换。第二十一条各乡镇及村(社区)可引导社会爱心力量通过定向捐赠、冠名捐赠的方式助力老年食堂长效运营,对社会爱心人士、企业捐款、捐物进行褒扬宣传。个人捐款1千元,企业捐款1万元以上由县民政局、县慈善总会等单位颁发证书。第七章职责分工第二十二条县委组织部负责将
13、老年食堂建设与运营列为“共享社幸福里”创建考核评价指标和村两委干部评先评优依据;县委宣传部负责对老年食堂建设与运营情况的宣传和报道,挖掘和树选助老、敬老、孝老典型事迹,倡导全社会尊老、敬老、孝老,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县民政局负责老年食堂的发展规划、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负责智慧养老信息化系统建设,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开展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县财政局负责老年食堂建设、运营和资金奖补的保障工作,将相关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县文明指导中心负责将老年食堂建设与运营纳入文明村镇(星级文明社区)评比考评指标;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老年食堂阳光厨房建设提供业务指导,对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对不符合食
14、品安全管理要求的行为提出整改要求并限期整改。第二十三条乡镇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把老年食堂建设和长效运营纳入目标任务范围,负责本辖区老年食堂建设、监管、补助资金拨付等工作;负责引导慈善资源和老年食堂项目对接,以慈善冠名、提供活动场地、加强宣传等方式,鼓励慈善力量通过捐款、捐物、捐助设施设备及开展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负责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及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第二十四条村(社区)负责全面掌握辖区老年人助餐、配送餐服务需求,做好菜品采购、烹饪等厨房质量的监督。创造条件设立老年食堂解决老年人“吃饭难”问题;负责发动乡贤、企业家、爱心人士等为老年食堂捐款捐物;负责做好其他养老服务需求转介。第七章其他第二十五条老年食堂与残疾人之家共建的,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残疾人之家运营各类费用支出,资金账目应独立核算。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