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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分值评分标准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驾驶未取得巡游车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车经营活动的。转借、出租从业资格证的。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造成计费失准的。拒绝接受依法检查,或采取故意堵塞交通等方式阻碍行政执法的。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停运事件的。殴打、威胁、恐吓、骚扰乘客的。伪造、骗取、转借巡游车专用设施、标志或者为前述行为提供条件的。本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考核等级签注后,
2、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诚信考核相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倒卖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拾到乘客遗留物品拒不上交的。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擅自涂改、伪造、变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无正当理由拒载或接受预约服务而未前往载客的。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服务的。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者纠纷的。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未经乘客同意,故意绕道的。未经乘客同意,强行搭载其他乘客的。未按规定随车携带有效消防器材的。计程计价设备、待租标志灯、卫星定位设备等车载运营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继续运营的。不按照规定使用
3、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在营业站区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候客、揽客的。将出租汽车交给取得从业资格证、但未经注册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不按规定提供出租汽车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与本车不符的。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的,扣3分驾驶未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喷涂、张贴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标志标识(标志灯、企业标识、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等)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不按规定接受乘客刷卡或通过其他非现金方式结算车费的。车容车貌不整洁的。不按规定着装,仪容仪表不整的。营运过程中行为举止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向车外抛物、吐痰或在车内抽烟的。使用服务禁语的。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未按规定携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未按规定放置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等标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不按乘客意愿使用音响和空调等设施设备的。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5分或10分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的。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3分有重大拾金不昧行为的。受主流媒体报道表扬的。有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的。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义务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的。形之一的,加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