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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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强化物业行业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提升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质量,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升服务品质,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评定范围】评定范围为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住宅小区,非住宅小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进户不足半年的项目不参加评定,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项目应当在物业服务满半年后进行评定。第三条【评定时间】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实现全覆盖。具体评定时间由区物业主管部门另行下文通知。第四条【评定内容及标准】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

2、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在项目基础管理、保洁服务、清冰雪、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保养维修等方面达到的水平以及业主的满意度进行评定。对住宅小区开展党建引领、参与社区治理、实施垃圾分类、获得荣誉及表扬等进行加分。具体的评定内容和评分标准由区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第五条【等级标志】星级是物业服务质量的等级标志,设立为五个等级,即一至五星级。最低一星级,最高五星级。星级评定满分为IlO分,其中:加分分值10分。按评定分值确定星级等级,70-79.9为一星级,80-89.9分为二星级,90-99.9分为三星级,100-104.9分为四星级,1

3、05分以上为五星级。7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小区。第六条【评估机构】区物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估,评定分值。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出具客观、真实、准确的评估报告。参与评估的人员若与受评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在管项目存有利害关系,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第七条【评估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配合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向评估机构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的依据和方法、评估项目、评估查勘数据、评估结果、改进意见、评估日期、评估机构公章和评估人员签章等内容

4、。第九条【评估公示】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结果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小区业主监督,公示期7日。在公示期内,业主对其所在住宅小区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评估机构提出异议。超过公示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第十条【评定有效期】住宅小区星级评定自公示期满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在评定有效期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并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系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主要责任的,由评估机构撤销其星级评定结果。第十一条【评定铭牌】评估机构应当在公示期满后一个月内,根据住宅小区评定结果颁发物业服务质量星级评定铭牌。星级评定铭牌应当置于小区显著处,便于识别。第十二条【星级复核】已评定星级的小区,评估机构在第二年度进

5、行复核,复核结果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业主监督,公示期7日。第十三条【评定结果】评定结果作为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调整物业费时的重要参考依据,以实现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优质优价。区物业主管部门根据星级评定等级,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一)对评定为五星级的住宅小区,授予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荣誉证书,奖励物业服务企业10万元资金。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分加5分,推荐参与评优评先活动。(二)对评定为四星级的住宅小区,授予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荣誉证书,奖励物业服务企业8万元资金。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分加3分,推荐参与评优评先活动。()对评定为一星级及物业服务不达标的住宅小区,街道办事处应增加日常监督频次,责令物业服务企业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四)对评定为不达标的住宅小区,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分中减3分,区物业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约谈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督促改正,在改正期限届满后予以复评。对复评仍不达标的住宅小区,街道办事处向小区业主大会发布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提示信息,建议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第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本办法由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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