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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亲属回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构筑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的持续稳健发展,根据省银行人力资源管理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全省银行领导班子和员工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省联社关于亲属回避制度有关问题的释疑中关于亲属回避的有关要求,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亲属关系定义存在以下关系之一者,即属亲属关系:(一)夫妻关系:即双方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合形成的法律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二是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
2、继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包括亲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五)亲密恋爱关系:即双方公开或非公开承认彼此已经确立恋爱关系或同居关系。第三条回避要求我行有以上亲属关系员工在工作岗位安排和开展日常工作活动中应按以下规定实施回避:(一)岗位回避1、亲属双方不能安排在同一网点机构、同一部门工作,不得在同一机构担任领导职务。2、亲属间存在直接上下级关系的,应予以回避。直接上下级关系指:总行领导班子成员与总行部门正、副总
3、经理(主任),部门正、副总经理(主任)与部门成员,支行正、副行长与所管辖的支行员工之间等的关系。3、总行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管理人员的亲属在总行各职能部门、各支行工作的,应予以回避。重点包括:(1)总行领导班子成员的亲属不得在总行机关及各支行任职;(2)支行正、副行长的亲属,不得在总行人事、内审、财务、信贷等部门工作;(3)支行正、副行长的亲属不得在本单位工作。4、掌管库房备用锁匙的支行保密员,其亲属不得负责管理金库。5、审计人员不得在有亲属任职副行长以上管理职务(含)或负责管理信贷、财务等重要岗位的支行工作,审计人员分工不得安排负责检查其亲属所在网点。(二)工作回避1、员工当班期间不准自行办理
4、自己及其亲属的存、取款业务,应交由其他员工办理。2、员工不得参与其亲属各项贷款业务的调查、审批、表决和发放工作。3、我行的基建、装修、大宗物品采购等招标活动的评审委员,其亲属参与投标时,该委员不得参与评标或干扰评标。4、审计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必须检查其亲属所在网点时,不得负责检查其亲属负责的岗位项目。第四条其他回避规定(一)严禁隐瞒亲属关系,对拒不执行回避的人员,经劝告仍不执行者,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解除其劳动合同;(二)对已形成的违反上述回避要求的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之一进行处理:1、安排岗位调动,使符合上述回避要求。2、按员工退出机制,根据规定办理内部退养。3、其他有效方法。(三)理顺回避工作时
5、,要做好回避人员的离岗审计、交接工作。第五条亲属回避程序(一)亲属关系的揭示于每年年初进行。员工应如实申报,总行各职能部门、各支行进行调查核实填报银行员工系统内亲属关系统计表(附件)上交总行人力资源部审查备案,并及时更新人事管理系统“亲属回避”子集。(二)回避对象属支行普通员工的,由回避对象所属单位制定回避人员安排方案,报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后实施。不能在本单位范围内实施亲属回避工作的,由人力资源部统筹执行。因实施亲属回避而需要跨地域调配的,由人力资源部掌握调动的计划时间,与接收单位进行良好沟通后,下达调配通知书。中层管理人员牵涉到亲属回避制度的,原则上两者之间职务高的不作调整,职务低的作为调整对象。(三)人员变动前要按规定办理交接并视具体情况进行离任(岗)审计。回避对象要在规定时间内到岗,对不服从分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四)亲属回避工作要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亲属回避工作,也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授意、指使、暗示和托请他人进行干预。广大员工要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总行纪检办举报。第六条本办法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第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12月23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