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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员工考勤管理办法(节选)第二章考勤第三条员工考勤内容包括出勤、休假、请假、加班、迟到、早退、脱岗和旷工,在银行员工考勤登记表(附1)中用不同符号表示。第四条员工按照规定作息时间上、下班即为出勤。员工因公出差、外单位借用或经组织批准参加全脱产、半脱产学习、应邀参加商务活动、考察等,均视为出勤。第五条员工享受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即为休假,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2、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公休日指星期六、星期日。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三八妇女节,放假半天(当日);(二)五四青年节,放假半天(当日)。第六条员工请假包括年休假、婚假、产假、看护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补休加班假、工伤假、事假、病假、丧假。第七条员工未按时上班即为迟到,提前下班即为早退。上班中途未经有关领导同意擅自离岗即为脱岗。第八条员工未请假、请假未准不上班、超假又未履行续假手续及迟到、早退、脱岗每次超过30分钟均视为旷工。当天内旷工累计未满4小时(含4小时)按半天计算,累计超过4小时按旷工一天计算。第九条员工外出是
3、指因公、因私离开本单位辖区或因公、因私出国(境)。第十条员工因工作要求必须在节日、休息日或工作日加班的,应事先填写银行员工加班审批表(附2),由总行职能部门(支行)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查批准,方可加班。加班审批表作为补休和计发加班费的依据,应与考勤表一起整理归档。助理以上现职管理人员原则上不计加班,特殊情况除外。第十一条员工培训期间考勤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员工培训期间不计加班。第三章审批程序和权限第十二条员工外出或请(休)假按管理权限实行层级管理,依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当事人应填报规定的审批表格,如实写明休假时间和地点,休病假的须附医院有关证明,休婚假的应出示结婚证并附复印件;中层管理人员接
4、受当地政府、企业邀请出外参加商务活动或考察,须附邀请函。具体的审批程序如下:(一)总行领导班子成员休假2天(含)以上的,填报银行员工请(休)假及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3),由董事长(行长)审批;出国(境)旅游的,须填报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外出审批表(附4),由董事长(行长)签署意见,报省联社审批。(二)总行各职能部门、各支行负责人外出到外省、请(休)假1天(不含)以上的,填报申请表,由所在单位临时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总行人力资源部审查,送总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行长审批,并由秘书呈董事长阅知;出国(境)的,报总行内审部、人力资源部审查,送总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董事长审批
5、,并由秘书呈行长阅知。(三)总行各职能部门、各支行除负责人外的中层管理人员外出到外省或请(休)假2天(含)以上的,填报申请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临时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总行人力资源部审查,呈总行分管领导审批;出国(境)的,报总行内审部、人力资源部审查,呈总行分管人力资源领导审批;(四)总行机关一般员工外出到外省或请休假2天(含)以上的,须填报申请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临时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人力资源部审批;出国(境)的,由总行内审部和人力资源部共同审批;(五)各支行一般员工外出到外省或请(休)假2天(含)以上的,须填报申请表,由所在支行内设部门(网点)负责人加意见后,报所在支行领导审批;出
6、国(境)的,由总行特派审计员和所在支行领导共同审批。第十三条总行各职能部门、各支行负责人请(休)假期间,须明确指定临时负责人,其中支行负责人要书面授权临时负责人,并将授权书复印件送人力资源部备案。第十四条员工请(休)假或续假,如遇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履行者,可委托他人代办相关手续。第四章假期待遇第十五条年休假:当年年底前工龄满一年并已转正定级的所有在职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员工年休假待遇按我行带薪年休假相关制度执行。第十六条婚假:员工首次结婚达到晚婚年龄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休婚假13天,未达到晚婚年龄或再婚的,只可休婚假3天。婚假原则上要求在一年内休完。第十七条产假:女员工规
7、定产假为98天(含产前假15天);女方在23周岁以上生育称为晚育,可增加产假15天;办理独生子女证增加产假3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In度会阴破裂者)凭医生证明可增加15天;多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生证明,超出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员工患病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看护假: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证,男员工在配偶产假期间可享受10天看护假。在小孩出生后三个月内没有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已休的看护假予以扣回或作事假处理。第十九条探亲假: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员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双方居住地相距100公
8、里以上),又不能在公休假期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父母的待遇。已婚员工可享受探父母假20天,每四年一次,并享受探配偶假30天,每年一次;未婚员工可每年一次享受探父母假20天,或每两年一次45天。员工探亲假期不包括路途假,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路途假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已婚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往返路费均按火车硬座票价计算。当年已休探亲假期的员工,不再享受年休假。第二十条计划生育假:结扎:计划内生育两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在小孩出生半年内应落实一方结扎措施。男性结扎输
9、精管,休息7天;女性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人工流产: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生确定。上环:已生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正常生产在产假期内按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的时间要求上环,剖腹产在半年后上环,手术后休息2天(包括非本人主观因素需更换环的情况),手术后一周内不作重体力劳动。取环:经计生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当天休息1天。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
10、30分钟。一天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原则上当天有效。第二十一条工伤假:员工因工致伤、致残,并经指定医院证明需要休养的,记作工伤假;工伤假处理办法按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执行。第二十二条事假:员工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的,根据工作安排和本人的实际需要酌情核定。第二十三条病假: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的,按国家规定给予一定的医疗期。第二十四条丧假:员工为其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公婆办理丧事的享受假期3天。第二十五条员工年休假、婚假、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和工伤假期间,薪酬福利全额发放,探亲假与事假待遇一致,按单位有关规定执行,病假待遇按国家和单位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假期计算第二十
11、六条员工请(休)假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的须合并计算,考勤时按规定计算假期。第二十七条员工请(休)假期限未满因工作需要而提前到岗上班者,则按销假时间计算实际假期。第二十八条员工按政策规定享受的产假、看护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均为一次性连续休假,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年休假、婚假和丧假期间的休息日、法定节日不计入假期,遇休息日、法定节日的,假期顺延。第二十九条员工出勤考核实行日考月清,员工民主监督。计算员工应出勤天数时,按统一口径进行。即全年或全月应出勤天数等于全年或全月日历天数减去本年或本月的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第三十条考勤情况由负责考勤工作人员填写统一印制的员工考勤登记
12、表,于次月的2日前(假日顺延)报送各支行综合部(总行机关报送人力资源部)审核留存,作为考核员工出勤情况的依据。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对遵守本规定,出满勤、多出勤的员工,作为年终评选先进的重要条件之一。第三十二条对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或病事假相加累计超过一个半月的员工,除有特殊贡献者外,年度考核一般不得评为优秀。第三十三条员工无论何种原因旷工,均扣发旷工期的工资和奖金,每月旷工半天,则扣发半月奖金;每月旷工1天,则扣发全月奖金。员工无故连续旷工时间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5天的,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四条员工经批准出国(境)探亲、旅游无故超过规定假期未归的,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单位可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五条为确保我行业务正常开展,中层管理人员请(休)假期间,必须保证通讯畅通,如因休假地点不实或个人原因造成通讯不畅而影响单位业务工作的,按违反纪律视情节给予处分或扣罚。第三十六条发现考勤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在考勤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除扣发当事人次月全部奖金外,还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本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者,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