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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水利科学技术经费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2015年12月16日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41号云府登1368号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经2023年10月31日公布的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加强水利科学技术经费的管理,推动水利科学技术进步和水利科技创新,促进水利人才队伍建设,保障我省水利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科学技术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活动。第
2、三条建立和完善各级财政投入、企事业单位自筹、银行贷款、社会捐赠和引进外资等多渠道的水利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体系。水利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应当同我省水利事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科学技术的领导,把水利科学技术投入纳入本地区水利发展规划。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水利科学技术的投入力度。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水利企事业单位增加水利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投入。第七条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资用于我省水利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资用于我省水利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鼓励社会企事业单位以合资、合作、参股等方式引进
3、境内外资金用于水利科学技术投入。第八条水利科学技术经费应当用于水利科技项目和水利人才培养。第九条水利科技项目采用申报评审制方式立项。水利科技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专家评审并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立项水利科技项目需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支持的,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逐级签署意见上报。第十条水利科技项目资金坚持多元化筹措,引导和鼓励工程业主、企业、金融机构等社会资金投入,各级财政对水利科技的投入纳入同级预算管理,科学合理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一条水利科技经费支出范围为:(一)水利科技项目: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组成。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用与绩效支出。(二)水利人才培养经费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二条水利企事业单位自筹的科学技术经费应当用于水利科学技术开发或者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水利科学技术项目的配套,并实行单独核算。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