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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建房安全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以及全国、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决防范房屋建筑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县委、县政府加强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部署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聚焦自建房规划、用地、设计、建设、管理等重
2、点环节,集中开展“百日行动”,对房屋建筑安全特别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再排查、再整治,消化存量、严控增量,堵住管理漏洞,消除监管盲区,建立完善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坚决遏制房屋建筑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排查整治范围(一)对全县所有居民自建房开展排查,包括在建自建房。重点排查整治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以及学校、医院周边等人员密集重点区域经营性自建房。(二)改建改用房屋,特别是改变房屋结构和空间形态,变更建筑用途和使用功能等房屋。(三)其他人员聚集场所重点用房,特别是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商业体、宾馆、饭店、工
3、业园区、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疫病集中隔离场所等房屋建筑。三、排查整治内容各镇、行业相关部门要全面摸清居民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等内容。(一)实体安全方面。建筑使用年限超过设计寿命;失养失修严重、主体承重结构破坏等存在质量和使用安全隐患自建房;房屋结构改变、建筑面积改变、层数改变、地下空间变化的改扩建房屋;使用易燃可燃建筑材料建设的房屋;房屋主体结构有倾斜,承重墙体、梁柱等部位有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地基有沉降、塌陷,房屋周边场地出现沉降、开裂等现象房屋;地
4、震高风险区和受地质灾害威胁地区的房屋。(二)审批程序方面。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不完善、房屋产权手续不齐全;未聘请专业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存在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房屋用途改变后,不满足新使用功能的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存在虚假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各类经营性房屋未经经营许可和安全性审查等情况的房屋。四、时间安排本次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从2022年5月起至2023年12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一)集中排查。从即日起到2022年8月31日前,各镇、行业相关部门在前期排查的基础上,以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图斑和数据为参考,完善自建房基本信息和安全信息。
5、组织对经营性自建房开展“百日行动”,全面完成3层及以上、违规改扩建、人员密集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排查。各镇各部门要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第一时间采取应急管控措施,确保人员绝对安全。(二)全面整治。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各镇各部门要集中力量,对所有自建房、改建改用房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重点用房深入摸排;完成对3层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重点整治,确保风险隐患管控到位,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2023年6月30日前,对所有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全面整治,坚决消除安全隐患。(三)巩固提升。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
6、12月31日,在全面排查整治基础上,开展“回头看”,跟踪问题整改落实。各镇、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总结整治经验做法,健全制度措施,建立基层管理机构,形成房屋安全全链条监管机制。五、工作责任(一)落实属地责任。各镇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规定,严格落实属地党委政府排查整治工作第一责任,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谋划、亲自动员部署、亲自深入一线督促检查推动落实,加强工作调度,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要强化人员和经费保障,切实做好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信息汇总,对安全隐患房屋建档造册,实行台账管理,分类整治。(二)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
7、、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落实建筑物产权人(使用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主体责任。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依法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承担检查、维护等日常管理和安全评估鉴定。各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自查自纠自改,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对危险房屋采取修缮、加固、拆建等方式予以改造治理。对存在安全隐患并鉴定为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坚决采取停止营业等管控措施,引导产权人(使用人)采取拆除、重建、加固等工程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对故意隐瞒房屋建筑安全状况,用作经营性场所导致事故的依法严
8、肃追究责任。(三)落实监管责任。县级相关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认真履行行业安全责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指导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并会同各镇、相关部门加强行业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协调推进整治工作。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统筹、指导易地扶贫搬迁点的农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和排查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行为,与有关部门共同督促属地整改、查处,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指导农业生产设施用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统筹、指导违法建筑的治理查处。县应急局
9、负责统筹、指导行业主管范围内工业厂房及配套自建房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查处。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统筹、指导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等房屋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统筹指导体育场馆(不含学校)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督促医疗卫生机构房屋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县民政局负责督促养老和福利机构等房屋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指导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督促市场、餐馆等行业经营场所房屋安全责任人开展
10、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县商务经济合作局负责督促商场、超市、酒店等商贸服务业房屋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所管行业企业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县政府民宗局负责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指导车站、码头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县水利局负责统筹、指导水利工程管理用房洪涝等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督促公共文化馆(站)、风景名胜点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县公安局负责统筹、指导特种行业许可复核工作,及依法打击妨碍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
11、违法行为。县司法局负责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法治保障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指导做好排查整治工作经费保障。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配合房屋建设技术培训教育工作。县委政研室负责将全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查纳入当年督查检查考核计划,适时对推进滞后的工作(单位)开展专项督查。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督促所属行业领域内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六、整治措施(一)对存在非结构性安全隐患的房屋,要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存在危险点的构件进行加固,消除隐患。(二)对擅自改变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造成安全隐患的,要及时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消除隐患,对拒不整治或已
12、造成房屋损坏的,要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三)各镇、县级相关部门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开展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处理。有条件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工作。对经鉴定为C级、D级危险的房屋(即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或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栋危房),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坚决撤离人员和周边群众,采取封闭、隔离等应急措施,加快加固或拆除等工程治理;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房屋,要避让搬迁,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七、工作要求(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各镇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
13、,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抓好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工作。要在前期房屋建筑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基础上,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务实的作风,扎实开展好自建房安全风险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准确摸清底数,采取坚决果断措施,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坚决兜住房屋建筑安全底线。(二)严格开展自建房排查整治。建立完善县、镇、村(社区)三级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在产权人(使用人)自查基础上,各镇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自建房开展拉网式排查核查,逐户逐栋采集信息,利用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完善每栋房屋安全信息台账。对既有违法建设自建房,通过完善手续或限期拆除等措施整改,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对改
14、变房屋建筑结构或使用功能自建房,要通过安全评估、鉴定,判定是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C、D级危房,坚决撤离人员,采取封闭、隔离等应急措施,加快加固或拆除等工程治理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要适时组织对各镇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三)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各镇、县级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用地、规划、建设、使用、经营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要严格控制增量风险,城区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农村新建居民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专业设计和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用于经营的
15、自建房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前应取得鉴定报告等房屋安全合格证明。执法部门要加大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清查力度。对少批多建、私自加层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违建部分坚决予以拆除;对违法“改扩建”等用作生产经营的自建房坚决停业整顿;对存在违法违规和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企业及相关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单位或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四)加强房屋日常安全监管。各镇要严格按照XX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XX省城镇房屋建筑安全风险排查整治行动方案规定,督促农村新建自建房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乡村建设工
16、匠进行施工。要充分发挥社区、物业、村两委作用,建立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强巡查检查,建立房屋安全巡查发现和处置机制。要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置。要加强房屋安全使用宣传教育,提高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社会公共安全意识,发现房屋使用中异常情况第一时间组织人员撤离。要通过媒体、门户网站、电话等渠道广泛征集房屋安全隐患线索,及时查实和处置。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实行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对在建的违法建设自建房,立即停止建设或拆除。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审批问题,严格按照法定责权,依法依规纠正。(五)完善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会议实行不定期会商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各镇各部门汇报本辖区本系统自建房排查整治进展情况,分析问题,研判形势,推动工作,遇到重大问题随时会商。各镇各部门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工作专班办公室的日常联系,按要求向工作专班办公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