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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储存部位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和内容1.生产场所、作业点的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置醒目的标志。GB/T12801-20086.8.3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10.3.1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3建筑面积大于IoO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5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10.3.3消防控制室、泵房、发电机房、配电室等应设应急照明)3.
2、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GB5083-1999第6.L6条)4.若操作人员进行操作、维护、调节的工作位置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上时,则必须在生产设备上配置供站立的平台和防坠落的护栏、护板或安全圈等。(GB5083-1999第5.7.4条)5.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7.10.2人员密集场所严禁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7.1.5设有生产车间、仓库的建筑内,严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3.5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10.3.4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9.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6.1.1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6.1.2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1O.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
4、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2.1.3“吊钩宜设有防止吊重意外脱钩的保险装置”12.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9.2.1.2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13.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Q/SY1365
5、-2011)4.4.1气瓶宜存储在室外带遮阳、雨篷的场所。存储在室内时,建筑物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气瓶存储室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也不能和办公室或休息室设在一起。14.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Q/SY1365-2011)4.4.4气瓶应分类存储,并设置标签。空瓶和满瓶分开存放。氧气或其他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应与燃料气瓶和其他易燃材料分开存放,间隔至少6m。氧气瓶周围不得有可燃物品、油渍及其他杂物。严禁乙块气瓶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15.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2009)5.3.2直梯大于3米时宜设安全护笼,直梯大于7米时应设安全护笼。16.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T999)7.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17.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5.7.1c.在设备、设施、管线上有发生坠落危险的部位,应配置便于人员操作、检查和维修的扶梯、平台、围栏和系挂装置等附属设施。18.机动车在特定条件下的限速规定(GB4387-2008第6.4.2条)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7.1.8厂内消防通道路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20.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应设置灭火器。(GB50016-2014第8.1.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