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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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区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第三条渡口是指连通江河、湖泊、水库、陆岛、岛岛等水域两岸、起讫点固定、专门供运送客货(主要为客、车)的渡船停靠的人工构造物及相关设施,包括码头、踏步、候渡棚、冤船及安全设施等为渡运服务的相关设施。渡口应经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符合渡口条件的,未经区人民政府审批的为非法渡口,经区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明确为港口的不属于渡口。第四条渡口管理实行“谁经营

2、,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经批准设置的渡口,必须实行“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客额、定制度”的原则。第五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部门执法监督检查为保障,渡口经营者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第二章渡口第六条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等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严禁私设渡口。第七条设置、迁移、撤销渡口必须由渡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海事处出具意见,由区交通运输局审核,涉及堤防安全的须经区水利局同

3、意,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渡口以必须设置为前提,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渡口应当设置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品生产、堆放场所;(二)具备货物装卸、乘客上下的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具备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员;(四)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责任人、渡运路线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经营人、监督电话等;应当在明显位置标识警戒水位线和停航封渡水位线;(五)有合格的渡船和相应资格的船员;(六)有符合要求的码头和候船室或候船亭;(七)公路渡口应当有与公路相连接的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满足渡运量

4、需要的道路;(八)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具备应急通讯条件。第九条渡口必须配备至少1名安全管理员,渡口安全管理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第三章渡船第十条渡船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渡运:(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船员和必要的航行资料。第十一条渡船应当保持良好技术状况,设备完善,并具有良好的稳性和水密性,严禁有安全隐患的渡船从事渡运。第十二条渡船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客(车)定额、载重线、抗风等级及有关安

5、全注意事项。第十三条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放置在易取处,保持其随时可用,并在规定的场所明显标识存放位置,张贴消防救生演示图和标示应急通道。第十四条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航行设备、信号设备和无线电设备,并按规定正常使用。第十五条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油污、垃圾接收装置,严禁内河排放和垃圾抛江。第四章渡船船员第十六条渡船船员必须年满十八岁,身体健康,应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及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适应的适任证书,方可在船上担任职务。严禁无证船员上岗。第十七条渡船船员配备人数不得少于核定的最低安全配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第十八条渡船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

6、严格履行职责,并保证足够的休息时间,不得疲劳驾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必须积极施救并及时拔打12395水上求救电话。第五章渡运第十九条渡船应当按核定的路线渡运,不得擅自变更航线渡运,营运渡船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报告。第二十条渡船渡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定额内装载乘客和车辆;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且有专人在乘客、车辆上下渡船时维护秩序。第二十一条渡船装运危险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要求执行,严禁危险品车辆与乘客同渡。第二十二条渡船在航行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海事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规定,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禁止抢航和强行横越,禁止超航区(线)和超抗风等级航行,在夜渡时应符合有关

7、技术条件,并按照规定显示灯光信号。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渡运:(一)遇大风大浪、大雾等恶劣天气及洪峰、水流湍急等有碍安全渡运的;(二)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剂、有毒品、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的;(三)装载不当影响航行安全的;(四)船舶、船员证照不全的;(五)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的;(六)船员配备不足最低标准的;(七)船员酒后驾船的;(八)有其他危及航行安全行为的。第二十四条渡船航行中船员应当加强瞭望,谨慎操作,安全会让,注意收听气象预报和航行安全信息。第二十五条渡船航行水域禁止捕鱼、采砂和设置固定的

8、渔网、渔具等有碍航行安全的行为。第六章职责第二十六条经营人职责:(一)按规定申请办理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手续;(二)配备适航的渡船,加强对渡船及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渡船的交通安全负责;确保对船舶更新、维修和设备配置的资金投入,使渡船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三)设置并维护与车辆、乘客上下渡船相适应的码头、栈桥或台阶等渡口设施;(四)按照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渡船船员;加强对船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指使、纵容、强令船员违章操作;(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负责日常渡运管理,保证渡运安全;(六)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等交通高峰期间,应相应增加渡运管理人员,合

9、理调度渡船,加强渡运秩序的维护;(七)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制定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船岸应急演习;(八)定期对渡口附近水域进行扫测和疏浚,清除碍航物,以保证渡船航行安全;(九)负责渡口渡船的防汛抗洪(台)工作;(十)主动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渡口存在的各种隐患;(十一)遇险或发生事故组织自救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第二十七条区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渡口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二)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渡口及渡运的安全管理,落实机构、人员、职责、经费;(三)指定

10、所属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消除事故隐患,保证渡运安全;(四)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等交通高峰期间,应加强对渡口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五)组织打击取缔本行政区域内的私渡等违法行为;(六)遇险或发生事故按有关规定领导和协调搜救工作并及时上报。第二十八条渡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一)制定、完善本乡镇(街道)的渡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本乡镇(街道)行政村(居)委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与村(居)委会签订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建立渡口渡船台账和安全管理制度;(二)落实渡口船舶、渡工、乘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洪水期、重大节假日

11、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时间,应增派人员维护渡运秩序;(三)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12名安全管理人员;督促村(居)委会落实1名以上的渡口管理的专门人员,监督渡口经营行为;(四)建立针对渡口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发生沉船或人员伤亡事故,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人员赶赴现场指挥抢救,协助海事、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展开调查、处理,负责做好事故善后工作;(五)负责向群众、学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督促其遵守内河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六)规范、监督村(居)委会与渡口承包者的承包行为。第二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职责:(一)按国家授权进行渡船船舶登记、渡船船员(渡工)考试发

12、证以及渡船航行安全的执法监督工作,维护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查处违法违章行为;(二)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渡口渡船的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协助政府部门落实各项整治措施;(三)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依法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并依法酌情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四)协调配合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制止和取缔“三无”船舶、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从事载客、载车渡运;(五)发生沉船或人员伤亡事故,立即参加抢救,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协助政府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第三十条区应急管理

13、局职责:(一)积极参与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渡口渡船,要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协助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除安全隐患;(二)分析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查出事故隐患和落实整改措施,组织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对隐患进行整改、督查;(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乡镇(街道)、村(社区)船舶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第三十一条区交通运输局的管理职责:(一)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渡口渡船实施行业管理,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完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定

14、和规划,指导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三)贯彻落实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指导和帮助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四)组织协调辖区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总结推广交通安全管理先进经验;(五)结合农村公路网建设,大力推进撤渡建桥工程,以进一步改善渡运条件,保障渡运安全;将渡口改造纳入公路建设计划,改善渡口设施,使渡口与公路技术状况相适应;积极争取上级支持,筹集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资金,推广渡船标准船型和新技术,按照通渡道路硬底化、码头适于船舶靠泊、乘客上落、简单适用的原则,加快渡口渡船改造更新;(六)在洪水期、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加强对乘客秩序的维护和

15、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七)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八)加强渔船检验和监管工作,建立台账,完善渔船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宣教工作。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加强渡口和渡船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第三十三条区农业农村局加强对渔船和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建立台账,完善渔船的安全管理制度,制止渔船载客渡运,加强对在渡船航行水域捕鱼、设置固定渔网渔具等碍航行为的治理。第三十四条区水利局加强采运砂船舶业主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组织严厉打击在渡口渡运水域采砂、滞留等危害渡运安全的行为。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细则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同时,原2009年1月20日印发的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废止。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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